“兩高”發佈司法解釋,依法嚴懲涉地下錢莊犯罪(附全文)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附全文)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共12條,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涉地下錢莊刑事犯罪日益增多

《解釋》明確定罪量刑標準

近年來,隨著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恐怖主義犯罪國際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國加大對貪汙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等涉地下錢莊犯罪活動日益猖獗,涉地下錢莊刑事案件不斷增多。地下錢莊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經濟領域的犯罪,還日益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轉移贓款的渠道,成為貪汙腐敗分子和恐怖活動的“洗錢工具”和“幫兇”,嚴重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涉地下錢莊犯罪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全面收集相關情況和案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解釋》。

《解釋》主要內容包括:

✦ 一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 二是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

✦ 三是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準;

✦ 四是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 五是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準;

✦ 六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認定;

✦ 七是《解釋》的時間效力。

規定三種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情形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支付結算方式發生很大變化,由於刑法修正案沒有明確資金支付結算的具體情形,司法實踐中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認定存在爭議。從近年查處的涉地下錢莊犯罪刑事案件看,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主要是不法分子通過設立空殼公司,採取網銀轉賬等方式協助他人將對公賬戶非法轉移到對私賬戶、套取現金等進行非法支付結算。

結合司法實際和有關案例,《解釋》規定了三種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 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 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 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此外,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明確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實踐中,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主要有較為傳統的以境內直接交易形式實施的倒買倒賣外匯行為和當前常見的以境內外“對敲”方式進行資金跨國(境)兌付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倒買倒賣外匯,是指不法分子在國內外匯黑市進行低買高賣,從中賺取匯率差價。此類錢莊俗稱為“換匯黃牛”。變相買賣外匯,是指在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直接買賣,而採取以外匯償還人民幣或以人民幣償還外匯、以外匯和人民幣互換實現貨幣價值轉換的行為。

資金跨國(境)兌付是一種典型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莊又被稱為跨國(境)兌付型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兩地平衡”。

現在多數地下錢莊的主要業務是資金跨國(境)兌付,導致鉅額資本外流,社會危害性巨大,屬重點打擊對象。據此,《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嚴厲打擊洗錢、幫助恐怖活動犯罪

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地下錢莊和洗錢、恐怖融資有著天然的聯繫,已成為不法分子從事洗錢和轉移資金的最主要通道。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地下錢莊實施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行為,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或者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的,按照競合犯處罰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第五條明確了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競合時的處罰原則,彰顯了我國依法嚴厲打擊洗錢、幫助恐怖活動犯罪的態度和決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一)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二)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三)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的;

(四)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曾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數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規定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同一案件中,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第七條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所得數額難以確定的,按非法經營數額的千分之一認定違法所得數額,依法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八條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調查,退繳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範圍和條件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於犯罪活動的賬戶開立地、資金接收地、資金過渡賬戶開立地、資金賬戶操作地,以及資金交易對手資金交付和匯出地等。

第十一條涉及外匯的犯罪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十二條本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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