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企事業單位人員——哪些保單需要申報?

公務員、企事業單位人員——哪些保單需要申報?

公務員、企事業單位人員——哪些保單需要申報?

摘 要

近年來,隨著人們保險意識增強,以及保險公司不斷研發新型保險產品以更加符合人們的保險需求,保單數量及保單價值呈明顯上升。同時,特殊人群的保險申報問題逐漸得到關注。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國際業務團隊將通過本文就該焦點問題進行分析。

問題背景: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於2010年5月26日頒佈《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但該規定當時並未明確何為“投資型保險”。自中共中央頒佈的2017年《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開始,明確了包括何為投資型保險的很多細節。投資型保險的申報不再處於模糊狀態,《規定》對申報人的申報義務更加明確、清晰。此外,自2017年始,保險申報頁面佔一整頁,該申報項目重要性被凸顯。

特殊人群的保險申報問題主要可以分為四個方面進行解答,首先,申報主體:哪類人群需要對保險情況進行申報?其次,申報的範圍:哪些保險需要申報?再次,香港保險以及境外保險是否需要申報?最後,不如實申報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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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主體:哪類人群應對保險情況申報?

注:北京、安徽、貴州、海南、青海、新疆、江西、江蘇、廣西、甘肅、陝西等十餘省區市的部分地區要求科級幹部參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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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的範圍:哪些保險需要申報?

根據《規定》以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要求,保險申報的範圍為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投資型保險情況。

其中,投資型保險,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兩類。“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是指至填報日仍然生效的,在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或養老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產品名稱中含有“兩全保險”“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和“萬能型”等字樣的保險產品。“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是指至填報日仍然生效的,向財產保險公司繳納投資金(包括保險儲金、投資金、保障金、投資認購金等),獲取保險保障,並按合同約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虧損)的財產保險產品。

本文總結以下典型保險種類以供參考:

根據《規定》和《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表》指導意見來看,持有的保單中,除了消費型的意外險、醫療保險、消費型的重大疾病保險和消費型的定期壽險不用申報外,其餘人身保單都在申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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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險以及境外保險是否需要申報?

近年來,香港保險用戶數量以及保單價值明顯增長,那麼,香港或者其他境外保險是否需要申報呢?

根據《規定》,申報的投資型保險並沒有區分境內還是境外。從立法目的出發,申報範圍應當被理解為包含境外保險。因此,對於境外(包含香港)保險,凡是屬於投資型保單,道可特國際業務團隊建議均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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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實申報的後果有哪些?

根據《規定》確立的信息查核機制,包括審判、檢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金融監管等單位承擔相關信息查詢職責,都要如實向組織部門提供查詢結果。因此,一旦核查到申報人未如實進行申報,則可能面臨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此外,構成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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