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糧集團捍衛“大悅城”商標專用權

本報記者 李芃達

近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訴大慶旭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將旭生公司賠償中糧集團經濟損失30萬元,變更為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

據瞭解,中糧集團於2010年先後註冊了第5796916號“大悅城”文字商標、第6345085號“JOY CITY”商標和第6345086號“大悅城”文字商標,並在全國12座城市獲取及運營了14個大悅城地產項目。作為中糧集團城市綜合體的核心品牌,“大悅城”和“JOY CITY”商標已經在全國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銷售和不動產出租等相關行業內取得了一定品牌影響力。

2016年,中糧集團發現旭生公司將其開發的某小區命名為“大悅城”,並在售樓處、廣告宣傳材料上使用“大悅城”“JOY CITY”標識。中糧集團隨即將旭生公司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糧集團在一審中訴稱,旭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以“大悅城”“JOY CITY”商標銷售、推廣樓盤,極易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侵害了中糧集團的商標權。對此,旭生公司辯稱,該公司的圖形設計與中糧集團“大悅城”商標完全不同,且購房者在購買樓盤時首先考慮的是開發商信譽,商品房地理位置、規劃配套等因素,商標無法起到決定性作用,所以旭生公司使用“大悅城”作為樓盤名稱不會誤導消費者,也沒有因此行為額外獲利。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旭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糧集團“大悅城”“JOY CITY”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旭生公司賠償中糧集團損失含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30萬元;駁回中糧集團其他訴訟請求。

中糧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黑龍江省高院提出上訴。中糧集團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的30萬元經濟損失賠償金額與旭生公司的鉅額侵權獲利不相稱,無法達到制止侵權行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效果。旭生公司則表示,涉案“大悅城”項目售賣情況較好,主要是因為樓盤具有地段優勢,符合當地市場需求。此外,中糧集團還表示,旭生公司雖然在一審期間將樓盤更名為“悅城馨苑”,但這仍與“悅城”“大悅城”商標構成近似,依然侵害了中糧集團商標專用權。

二審黑龍江高院認為,旭生公司將樓盤名稱變更為“悅城馨苑”,該名稱雖然含有“悅城”二字,但與中糧集團“大悅城”“悅城”商標相比,音、形、意區別明顯,並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中糧集團關於旭生公司變更後的樓盤名稱仍然侵權的上訴主張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同時,黑龍江高院指出,綜合考慮中糧集團“大悅城”“JOY CITY”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旭生公司使用被訴侵權商標缺乏合理緣由,具有攀附中糧集團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故意,以及旭生公司開發樓盤規模較大,中糧集團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較大數額維權費用等因素,一審判決30萬元賠償數額明顯過低,應予調整。

綜上,黑龍江高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即大慶旭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大悅城”“JOY CITY”商標專用權行為,駁回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將大慶旭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變更為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

針對二審判決,中糧集團表示,尊重並認可黑龍江高院作出的判決,集團堅持“品牌、品質、品格”的企業經營理念,將持續通過一系列法律措施和途徑更好地維護公司品牌權益。

這一案件的判決充分體現了我國提高違法成本、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決心,同時也凸顯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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