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检察监督助民营企业摆脱无端债务

正义网绍兴2月2日电(通讯员吴闻哲)“太感谢检察官了!现在终于真相大白,我们公司也不用再背负那债务了!”近日,浙江芳香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洋激动地向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检察官丁吉琴道谢,72万元对公司影响微乎其微,但就像鱼刺一样卡在喉咙里难受,现在终于舒服了。

2011年3月,浙江诸暨人杨红霞通过中间人章宋明向周亮借款1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未还须承担违约金,并由芳香公司担当担保人。2012年6月,周亮认为杨红霞未按约定时间还清本息及支付违约金,便将杨红霞和芳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洋告上法庭。诸暨市法院一审认定,杨红霞已经归还1045万元,但尚欠本息及违约金72万余元,由杨红霞与芳香公司连带承担。因当时杨红霞涉刑事犯罪已被判刑,无财产可供执行,周亮要求芳香公司应代表杨红霞归还余款。

“据我所知,杨红霞已经归还了周亮1200多万元,怎么可能还欠款?”徐大洋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便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驳回;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于是,2017年10月,徐大洋向绍兴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借款当天我也在场,我看见杨红霞当场通过POS机从借款中交还了54万元,作为首月的利息。”徐大洋回忆道。承办检察官丁吉琴立即根据这一线索展开调查。她前往杨红霞银行卡开户行所在的省分行,查询得知,双方借款当天,的确有一笔54万元的款项通过POS机转账。丁吉琴又通过该小票商户编号查询,发现这台POS机正是借款中间人章宋明所有。

杨红霞和章宋明均承认,借款当天确有一笔54万元的“利息”直接还给周亮。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实际借款金额应为946万元,并应依此计算利息。此外,银行打印凭证显示,杨红霞曾用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副卡先后两次向周亮汇款142万元,一审法院在认定还款事实时,也未将这两笔款项计算在内。经重新计算,杨红霞还款已超过约定的本息和违约金数额,债务已经消灭,芳香公司也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此前庭审中,杨红霞和徐大洋为何没有出示这些证据?丁吉琴介绍,杨红霞本人对借贷相关事实记忆模糊,语焉不详,而徐大洋作为担保方不直接参与借贷,无法主张还款情况亦符合情理。

2017年11月,绍兴市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19年1月8日,绍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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