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65)湖北汉川: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日庭审

1月18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市人民法院依次开庭审理。这也是该院首次办理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日庭审。

2019/1/18(765)湖北汉川: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日庭审
2019/1/18(765)湖北汉川: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日庭审

在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1日凌晨0时许至1时许,李某某在汉江汉川段城隍新沙村水域驾驶铁质渔船(规格为10M*2M)使用成套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河虾、游古条鱼、鲫鱼、鳜鱼等共计1.5公斤,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该院指控李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水产资源种质保护区范围内,使用“电捕鱼”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因其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生态赔偿款5000元,或者在违法行为查获地放生成鱼60公斤、幼鱼苗5万尾。庭审中,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此前,李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在该院检察官和渔政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在汉江汉川段川马桥将500公斤鱼苗和60公斤成鱼放流,承担了生态修复的责任。

2019/1/18(765)湖北汉川: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同日庭审

在王某和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两被告人于2018年4月18日19时许至21时许,驾驶机动木船,使用成套电捕鱼工具在汉江汉川段城隍水域用电打鱼方式非法捕捞鲤鱼、白鲢、鲫鱼等共计25.1公斤。该院指控两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水产资源种质保护区范围内,使用“电捕鱼”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示法庭判令两被告人采取直接流放成鱼和投放幼鱼的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即在查获地放生成鱼250公斤和幼鱼苗10万尾,或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8000元。庭审中,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据悉,两案将择日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