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秀珠貪汙受賄案——“百名紅通”1號人員回國自首

案情簡介

1996年至1997年期間,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鐵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溫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904.5155萬元。1994年至1998年期間,楊秀珠利用擔任溫州市市長助理、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項目推進、建築面積增加、配套費減免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摺合人民幣735.43萬元。

2003年4月20日,時任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的楊秀珠攜家人從上海機場經由香港前往新加坡,隨後,輾轉逃往意大利、法國、荷蘭、加拿大、美國等地。

2003年6月16日,楊秀珠以涉嫌貪汙受賄罪被立案偵查並批捕。

2003年7月22日,浙江省檢察機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了“紅色通緝令”,通緝楊秀珠。

2014年6月,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成立,將楊秀珠案列為掛牌督辦頭號案件。

2015年4月,中央追逃辦公開發布“百名紅通人員”,將楊秀珠列為1號人員。楊秀珠成為我國境外緝捕的重點對象,由中央追逃辦直接督辦此案。

2016年11月16日,潛逃海外13年之久楊秀珠回國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楊秀珠貪汙、受賄一案。楊秀珠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秀珠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汙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鑑於楊秀珠主動回國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2017年10月13日,杭州中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貪汙、受賄案,對被告人楊秀珠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追繳楊秀珠貪汙、受賄所得人民幣26399455元。

楊秀珠表示服判,沒有上訴。

杨秀珠贪污受贿案——“百名红通”1号人员回国自首

圖為楊秀珠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審判。資料圖片

編後語

歷經13年,竄逃6個國家,3次申請政治避難,最終選擇無條件回國投案,作為“百名紅通”1號人員,楊秀珠受到國內外高度關注。

人民法院對楊秀珠案的判決,既嚴格依照法律,又謹遵國家追逃追贓政策,是具體落實追逃追贓工作中寬嚴相濟政策的體現,也是規勸其他在逃人員儘快回國自首最有力的“判例”。 對楊秀珠案的判決,彰顯了我國有腐必懲的堅定決心,實質上是再一次以國家名義正告外逃腐敗分子,海外不是法外,海外不是“避罪天堂”,只有徹底放下幻想,儘快回國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爭取寬大處理,才是唯一正確選擇。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2014年以來,中央追逃辦先後開展“天網2015”“天網2016”專項行動。從2014年全面啟動,到2015年提速換擋,再到2016年攻堅克難,一組組數據清晰地見證著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穩步向前推進的堅實足跡。黨中央著眼於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工作大局,開闢反腐敗鬥爭新戰場,對內贏得了黨心民心,對外牢牢佔據國際道義制高點,也向外逃腐敗分子施加了強大壓力,並清晰傳遞出天涯海角、雖遠必追的強烈信號。

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

(整理撰稿:朱敏明 王方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