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侵權欺詐多 巧用法律來維權—常見網購消費陷阱及相關案例

案例一

促銷期限需公佈,促銷價有始無終可投訴

劉女士去年“雙11”當天在一家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了一件標有 “雙11促銷價”的衣服,促銷價為330元。“雙11”過後,她發現衣服售價仍為330元。電話詢問客服得知,網店“雙11”促銷第二天就結束了,實際上“雙11”促銷價格和平時並沒有區別,感覺上當受騙 了。

提示:對於網店這種隨意公佈促銷價有始無終的行為,國家工商總局此前發佈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必須在網站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事先公示網絡集中促銷的期間、方式、規則等信息。如果促銷活動沒有明確的起始時間和特定規則,消費者可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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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促銷超售,商家不得單方面取消訂單

搶到了心儀的商品,商家卻以超售為由取消訂單怎麼辦?在去年“雙11”的搶購中,孫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孫女士當天一共下了十幾單,其中期望值最高的一件外套在下單半個多月都沒有收到貨,最後賣家通知她這款商品超售,單方面取消了訂單。

提示:《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對商家促銷超售行為作出了限定: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完畢後,應當在促銷頁面、購買頁面及時告知消費者。商家不得在訂單形成後以超售為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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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訂金或預售商品不能退?這樣做違規

在很多網店的“雙11”預售中可以看到“預付訂金不退”或者 “此類商品不能享受七日無理由退貨待遇”。張女士去年“雙11”前在某化妝品網絡旗艦店預付30元訂購一套護膚品,“雙11”當天付尾款時由於商家不提供包郵,她提出退訂商品。商家卻表示,退訂可以,但預付的訂金不予退還。

提示:《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采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或通過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也就是說,在網購時,消費者遇到預售訂金不退或預售商品不退的情況,都可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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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網上買到問題商品,可以在收貨地起訴

許某在某購物網站上買了位於西部某市的某生物科技公司銷售的養生酒10瓶。收到貨物後,許某查閱資料後認為,這養生酒中含非法添加藥物,已構成違法。於是,許某將該生物科技公司告上自己所在的當地法院,要求該公司退款並賠償。該生物科技公司收到起訴狀後,提出管轄權異議。該公司認為,某購物網站為消費者提供的合同上的協議管轄條款載明,產生糾紛應由某生物科技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提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 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也提到:“以信息網絡方式訂 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消費者在網購時如果明確向賣家指定了收貨地,則該地為合同履行地,該地法院對相應合同糾紛具有管轄權。如果消費者在網上買到問題商品想維權,可以在當地法院起訴,節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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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網店好評若特別詳細,買家下單要謹慎

陳先生在某網購平臺花400多元買了一款家用吊頂。可當他拿到貨時發現實物與網上圖片大相徑庭,做工粗糙,瑕疵多。陳先生表示,當時之所以選擇這款吊頂,是反覆對比了多個網店好評率和買家評價。沒想到評價這麼好,貨卻這麼糟。

提示:辨別網店是否有刷單或者刷信用嫌疑並不難,關鍵是不要輕易相信網店商品的好評和銷量。一款商品的網購好評實際上都是大同小異,寫得越具體、圖片配得越好看,買家就得多留個心眼,下單要謹慎。因為真正的買家通常不會有耐心寫太長的評價,或拍攝太過專業的圖片進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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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自定規則欲躲責任,要約承諾無效力

某典藏公司在網站銷售名為《春意盎然》的拍品,市場價3500元。 小張下單購買了此拍品。數小時後,該公司致電小張稱由於公司失誤在網站上將價格登錯,且商品已被賣出,依據其網站中公佈的《註冊協議》規定,僅在藝術品從倉庫實際向消費者發出時,雙方之間的合同才成立,故不予發貨。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典藏公司交付拍品及相關證書。

提示:本案《註冊協議》中關於僅在藝術品從倉庫實際向消費者 發出時雙方合同才成立的條款,實質排除了消費者基於要約進行承諾的權利,賦予了經營者單方決定是否發貨的權利並免除了其不予發貨的違約責任,對此應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並提醒消費者注意。但其並未要求註冊時必須閱讀《註冊協議》,且僅在用戶下單成功後在下方以小字提示,故《註冊協議》中關於要約承諾的相關條款對消費者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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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網店承諾“假一賠萬”,依約賠償不冤枉

江某在某網店購買到某清脂酵素一盒,在該產品網絡信息頁面上網店標示了“假一賠萬”的內容,江某認為產品所標識的廠名廠址等信息不屬實,起訴要求退還價款並賠償10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產品經查屬冒用他人廠名的假冒產品,網店應退還價款並按其承諾賠償10000元。

提示:網店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作出“假一賠萬”的承諾,是對自己設定的義務,使合同相對方取得相應權利,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依法有效。網店銷售者售假事實成立,應依約向消費者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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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快遞員跳槽,顧客的退貨弄丟了

宋女士花518元為其母親在某網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但收到衣服 後試穿發現不合體,宋女士與網店交涉,賣家同意退貨,便委託某快運公司將衣服快遞至網店經營者所在地常熟。三天後,賣家稱還沒有收到退貨,宋女士在該公司網站查詢發現該運單已於兩天前發至常熟。本地和常熟該快運公司工作人員互相推諉,均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宋女士無奈投訴,最終,常熟該快運公司承認貨物丟失是由於公司快遞員跳槽造成。經調解,常熟該快運公司同意賠償消費者518元服裝款和15元快遞費。

提示: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要儘量選擇誠信度高的正規公司。務必詳細填寫快遞單,並具體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價值等重要內容,以免出現貨損求償時,缺乏相應依據;消費者在簽收快遞時,最好先驗貨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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