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設計丨環銷,代替禍國殃民的傳銷!

導讀:如果說,鏈式傳銷是銷售中的原子彈,那麼,戴天宇老師發明的環銷法就是銷售中的氫彈。今天我們將這一發明公之於眾,就是給那些真正想借助社會力量做好產品銷售、同時又具備相應條件的中國企業提供一種新的銷售利器。

當今的時代,產品銷售,不能只盯著自己企業裡數量有限的幾個業務員,而是要走向“社會化大銷售”,發動社會力量為我所用,這是繼“社會化大生產”之後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要求。

傳銷為何屢查不絕,就是因為它確實符合了“社會化大銷售”的趨勢;但另一方面,傳銷與生俱來的弊端,又導致其不斷走上邪路, 禍害百姓。怎麼辦?用中國人發明的環銷,替代美國人發明的傳銷。


制度設計丨環銷,代替禍國殃民的傳銷!


傳銷被稱為“20 世紀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常被誤認為與哈佛大學有關,但其實是美國的兩個天才人物Lee S. Mytinger 和William S. Casselberry於1945年前後發明出來的,然而發展至今,流弊叢生,問題多多。2015年,北大匯豐商學院戴天宇教授發明出環銷法,正如一位營銷學博士所說:“如果說,鏈式傳銷是銷售中的原子彈,那麼,戴天宇老師發明的環銷法就是銷售中的氫彈。

我們將這一發明公之於眾,就是給那些真正想借助社會力量做好產品銷售、同時又具備相應條件的中國企業提供一種新的銷售利器。

環銷法,是產品銷售中的累進計件制,“簡單粗暴接地氣”,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為十二個字:“提成累進循環,下線封頂晉級”

以一家挖掘機銷售企業為例,環銷法設定如下:

制度設計丨環銷,代替禍國殃民的傳銷!

首先來看P1級。

銷售人員以一年為一個計算週期,銷售第一臺提成4000元,第二臺提成4500 元……第十三臺提成 10000元,當年超出十三臺的部分,按最高10000元封頂,同時計入來年累進起點。

例 1 : 某 銷 售 人 員 當 年 銷 售 5 臺 , 可 得 提 成

(4000+4500+5000+5500+6000)=25000元;銷售10臺,可得提成

( 4000+4500+ … +8500 ) =62500 元; 銷售 15 臺, 當年可得提成

(4000+4500+…+10000+10000×2)=111000元,同時,超出的2臺

計入來年的累進起點,即第二年銷售的第一臺,加上超出的2臺,按第三臺算,亦即銷售提成從5000元起步,超得越多,就越離不了職。

這樣一來,銷售人員必須不斷地做大銷量才能拿到更多的提成,前邊的銷量是為後邊賺大錢打基礎的,從第一臺開始,每一臺都重要,讓銷售人員欲罷不能,既不會在中途停下來,也不會中途離開,而且由於實行級差提成,企業的激勵成本並沒增加多少。

此外,允許銷售人員在社會上、在網絡上、在微信群中發展下級合夥人,並向企業報備,下級合夥人的銷售臺量計入上級。

例2:某銷售人員自己銷售了5臺,同時發展了一個下級合夥人,下 級 合 夥 人 也 銷 售 了 5 臺 , 則 下 級 按 第 五 臺 算 , 可 得

(4000+4500+5000+5500+6000)=25000元,該銷售人員按第十臺算,可得(4000+4500+…+8500)-25000=37500元。

制度設計丨環銷,代替禍國殃民的傳銷!

其次來看P2級。如果銷售人員直屬下級合夥人的銷售臺量達到封頂(一年內銷售13臺或以上),則該銷售人員晉升一級;其直屬下級按此條件晉級的,銷售人員也自動晉級,直至最高等級(P9級)。

例3:某銷售人員及下級合夥人為P1 級,下級合夥人當年銷售13臺封頂。第二年,銷售人員自己銷售5臺,下級合夥人銷售5臺,則下級按P1級的第五臺算,可得

(4000+4500+5000+5500+6000)=25000元,該銷售人員按更高一級(P2級)的第十臺算,可得(4500+5000+…+9000)-25000=42500 元。

制度設計丨環銷,代替禍國殃民的傳銷!

顯然,如果銷售人員不向企業報備下級合夥人,是晉不了級的。最後來看P9 級。銷售人員達到最高等級(P9 級)時,如果當年自身銷售臺量封頂(13 臺或以上),或直屬下級也晉升到最高等級,

則核算該銷售人員當年全部的提成總額,並以此為基礎,第二年根據資本價值原理兌換企業相應股份和分紅,同時從該累進循環中退出, 並可啟動新的銷售循環。

例4:某銷售人員達到最高等級P9級,有兩個下級達到P8級,當年他自己銷售13臺封頂,兩個下級各銷售10臺,則兩個下級各得(7500+8000+…+12000)=97500元,自身可得(8000+8500+…+14000+14000×20)-2×97500=228000 元,第二年,以此為基礎,根據資本價值原理獲得公司相應股份和分紅,同時從該累進循環中脫離出來。


制度設計丨環銷,代替禍國殃民的傳銷!


與傳銷相比,中國人發明的環銷法具有無可比擬的先天優勢:

1)傳銷是金字塔計酬,“上線吃下線”;而環銷法是梯形提成,上級超額提成是企業給的,銷售人員有無上線,提成都是一樣的。

2) 傳銷是計額制,每個季度、每個年度才核算上下線總銷售額及其各自提成,計酬滯後;而環銷法是計件制,即時兌現即時激勵, 上一秒鐘賣出一臺,下一秒鐘即可拿到提成,更適合於網絡銷售。

3) 傳銷的最可恨之處,就是沒有真正的產品銷售,“拉人頭”, 收入門費;而環銷法不需要任何入門費,如果銷售人員自己不做產品銷售,只有下級合夥人,是拿不到什麼提成的。

4) 傳銷的上下線有級數限制;而環銷法在理論上是無限級的。

5) 傳銷無論如何改頭換面,包括改成自我約束的三級分銷制,都是遊走在法律邊緣,而環銷法是合理合法的,真正想喚起社會力量做產品銷售的企業,完全可以採用環銷法取代不合法的傳銷。

環銷法還有一種“恐怖”的威力,一旦某個企業在其行業內先行採用環銷法,運行一段時間後,就會形成碾壓性優勢,競爭對手很難模仿,因為級差遞進提成起點已經很高了,“環銷過處,寸草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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