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誠勞協二級技能11.18題目與答案

一、簡答題

問題一、簡述工資決定機制在宏觀層面的主要內 容。P12

(1) 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線是指導企業合理 增加工資的一種宏觀調控方式,

是政府根據 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勞動生產率、城鎮 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就業狀況、勞動力市場

價格等因素確定和發佈的企業工資水平的價 格信號。

(2)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指政府行政部 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調查方案,對全市生 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和全年提供正常勞動的職 工進行抽樣調查,

經過彙總、分析、修正後, 形成的各類勞動力在市場中的高、中、低三 種不同的工資指導價位,

用於指導用人單位 和勞動者根據這些價位合理協商和確定工資 待遇。

(3)企業人工成本參考水平。企業人工成本是 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直接支付方式或間接 支付方式用於勞動者的全部費用。

企業人工 成本佔總成本的比重情況;企業人工成本構 成情況;企業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益情況; 主要行業人工成本情況。

問題二、簡述勞動規章制度的重要性?P115

(1)、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正常運行的保證,組織成 員行動的指南;

勞動規章制度明確了組織的勞動條件和組織成員的行 為規範,

可以大量減少因勞動條件不統一或對行為規 範的解釋不一致所帶來的勞動爭議和勞動糾紛。

因此, 勞動規章制度保證了組織的正常運行,是組織成員行 動指南。

(2)、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獎懲的依據;

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勞動條件及過去紀律等方面的具 體規定,

不論其法律性質如何解釋,勞動規章制度都 對企業的勞動者具有規範作用。

(3)、勞動規章制度是 勞資雙方維權的利器。

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個別勞 動關係的基本規範,是制定勞動合同的基本依據。

勞 動規章制度一旦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規章制度就不僅 僅是資方維權的工具,也就成了勞方維權的利器。

問題三、員工申訴的主要原因及處理程序?P162

答:員工申訴的主要原因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 環境因素。包括僱傭的經濟條件,工作的物質環境, 相對僱員的能力來說,工作要求過高或過低,公司的 經濟狀況不佳等;

第二,與目標、實現目標的方法和 不平等的待遇有關的因素;

第三,與個人、團體或組 織之間的關係相關的因素。

員工申訴處理的程序:

答:第一,受理員工申訴。第二,查明事實。第 三,解決問題。第四,申請仲裁。

問題四、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的主要區別?P177

答: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 的具體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

調解書是指仲裁委員會用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文書。

其特徵如下:

(1)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調解達成的協議 製作;

(2)是仲裁委員結案所作的書面決定;

(3)具有法 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效力。

二者的區別在於:

(1)二者出現的程序不同。仲裁調解書是在仲裁活動的 調解程序中依法制作的,而仲裁裁決書則是在裁決階 段後製作出來的。

(2)製作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所依據的原則不同。

(3)二者所反映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仲裁調解書 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產生的法律結果。仲裁 裁決書則不然。

(4)仲裁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的內容有很大不同。

二、綜合題:

情景一:小王於 2015 年 3 月 5 日入職某公司, 擔任人事部經理,並與公司簽訂一份書面的“試用協 議”,

約定試用期 3 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再籤 訂正式勞動合同。

根據公司薪酬制度,該崗位試用期 工資 5000 元/月,非試用期工資 6000 元/月。

2015 年 5 月 15 日 ,公司口頭通知王某,由於其試用期考 核不合格,公司決定不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並要 求其即時離職,小王無奈之下,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申請仲裁。

問題(1):小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支付未簽訂 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能否得到支持,請說明理由?

答:小王要求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會得到支持。 因為勞動合同約定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會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故“試用協議”就是一份勞 動合同。

問題(2):若仲裁機構裁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該員工有哪些權益?

答:若仲裁機構裁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 金 。根據小王的工作年限,公司應支付半個月工資的 經濟補償。

賠償金為經濟補償的兩倍,即相當於一個 月資,即 6000,支付賠償金後,公司不再支付經濟 補償。

情景二: 肖某是某高校 2017 應屆畢業生,2017 年 8 月 5 日至 2018 年 2 月 1 日在甲公司任銷售部助理,

雙方簽訂了自 2017 年 8 月 5 日始至 2020 年 8 月 4 日止的勞動合同。

2018 年 2 月 1 日,肖某以家 庭原因為由,向公司 HR 提出休年休假 5 天申請,

其申請獲批准後,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 申請。

問題:1、公司是否支持員工年休假的補償,請說明 理由。

答:肖某的請求不必支持。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 1 年不滿 10 年的,年休 假 5 天;

已滿 10 年不滿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已滿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2、若勞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支付加班費 的申請,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答: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 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 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3、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到法院是否還可 以提起訴訟?

答:可以。因為一裁終局不限制勞動者。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 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

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 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 效力:

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以上法律 的規定,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此處提起訴訟的主體只能是勞動者而不能是 用人單位,勞動者對於起訴與否有選擇權。

如果勞動 者選擇起訴,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有管轄權的人 民法院起訴;勞動者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對勞動者 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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