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籤合同時請注意,一字之差社保和工資都沒了!

在進入職場時公司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和員工簽訂合同。

這時我們就要注意了:我們所要簽訂的到底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合同。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看似只有一字之差,區別卻是大不同的。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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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有一位農民工就因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偽“勞動合同”真“勞務合同”訴訟失敗。

6年前,金敏珍到遼寧大連甘井子區一家互聯網服務公司做保潔員。公司承諾每個月的勞務費是2000元,還與她簽了三年“勞動合同”,籤合同不怕隨意被辭,沒多想她就簽字了,其間,她續簽一次。本想著“多年媳婦熬成婆”,今年可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可春節後,公司無故解僱她,她申請雙倍賠償,仲裁庭沒支持她,只因她籤的是“非全日制勞務合同”。

還有一位朋友在北京工作已經3年了,一直在某公司做銷售員。公司和她簽訂合同時,簽訂的勞務合同,當時她也不是很在意。不料,她突然患重感冒並住院,醫藥費用去了幾千元。這時她才想到自己還沒有辦理社會保險。她找公司要求按醫療保險的相應標準報銷醫藥費,公司卻回答說,你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公司不承擔醫藥費。

可以看出,簽訂勞務合同的,薪水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被辭拿不到雙倍賠償,不享受社保待遇,個人所得也需要繳納更多的稅,真是實實在在的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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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呢?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

勞務合同的勞動者: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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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納稅的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勞務收入超過800的部分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勞務費稅率表計算。

勞動合同:工資超過3500元以上納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7、單位義務的不同

勞務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為勞務人員繳納社保,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費用,不受最低工資約束;

勞動合同:需繳納社保、需支付加班費、受最低工資約束

8、單位側重點不同

勞務合同:單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側重於勞動成果

勞動合同:單位側重於對勞動過程的管理

9、解除的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雙方可依約定隨時解除勞務關係

勞動合同:履行法定程序

小豆社保這裡提醒求職者,職場中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小心,否則的話損失真的很大,甚至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要仔細閱讀條款,不要被用人單位欺騙了。如有必要還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諮詢或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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