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勞動合同法規定:這幾種離職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公司對員工提出工作要求,員工遵守公司制度是一般上班人士都懂的基本準則。2018勞動合同法規定:這幾種離職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有一部分員工性格軟,怕被炒魷魚,對公司的要求無條件遵守,這就不應該了。混跡職場這麼多年,誰還沒幾次離職呢。不過可別只想著說走就走的瀟灑,有一筆錢你可能忘掉了,那就是經濟補償金。

2018勞動合同法規定:這幾種離職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案例:

劉女士今年回到公司上班,發現公司已經對她做出了“自動離職”的處理。

原來劉女士去年因懷孕做產檢,並住院破腹產,有一段時間未上班。

注意,女職工處於孕、產、哺乳三期中,用人單位不得以產檢、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只能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勞動關係才可解除。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

為此,劉女士將該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後,該公司支付劉女士一筆賠償金。

辭退員工就可以任他輕易走之,恐怕沒那麼簡單,遇到這些情況,少不了要付經濟補償金!

1.當然,也不是需要向所有被辭退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只有在符合以下幾種情形時,才有責任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018勞動合同法規定:這幾種離職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都想解除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合意,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2、過錯解除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於個人的過錯(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及同時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等)為用人單位帶來巨大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依法辭退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因破產重整、經營困難或技術革新等重大情形發生時,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不能向用人單位同時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

2018勞動合同法規定:這幾種離職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就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大家遇到問題一定要搞清楚,到底是誰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公司的原因肯定是要給予賠償的,不能剝奪員工合法權益,更不能把工資和補償混為一談。沒有休的年假也是可以算錢的,年終獎也可以計入過去12個月的工資基數,現在,大家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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