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3月1日起,這個城市購房兩天內可無理由退房!

經過6個多月公示之後,1月1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其官網上正式對外發布了《關於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的通知》。

全國首例!3月1日起,這個城市購房兩天內可無理由退房!

《通知》中最受關注的一點是,買家在樓盤認購後,“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該規定將從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東莞也是國內目前唯一出臺“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東莞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全國範圍內有個別企業推出“無理由退房”,但實際操作時前提條件比較苛刻,退款時間也比較長,往往引起購房人投訴。認購書範本的使用將為購房者提供一個冷靜期和緩衝期,避免非理性購房風險,以最大限度減少後續合同糾紛。

據悉,目前認購書範本採取的是開發商自願使用的方式。

全國首例!3月1日起,這個城市購房兩天內可無理由退房!

兩天內可無理由退定

從3月1日起,在東莞簽訂認購書起的兩天內想要解除認購書退定金主動權徹底迴歸到了購房者手中了。

1月1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佈了《關於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的通知》。

根據《通知》,購房者在認購書籤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不含簽訂當日)要求解除認購書退回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售方應當退還。

全國首例!3月1日起,這個城市購房兩天內可無理由退房!

也就是說,以後在東莞買房也可以像在網上購物時一樣,在規定期限內可以提出“無理由解除認購書和退回定金”。截至目前,東莞是國內唯一一個正式出臺“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那麼,新規的實施將對樓市產生怎樣的影響?

東莞合富研究院高級分析師李興旺認為,本次新規對東莞樓市具有劃時代意義,意在保護置業者消費權益,讓市場迴歸理性,對東莞房地產的健康發展起積極作用。新政的出臺,讓樓盤信息更加透明化。為了避免置業者反悔,開發商前期銷售工作會做得更充分,對比過往集中大型開盤,預計開發商今後更傾向於分流式開盤。目前東莞樓市已由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

規定了四種退定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東莞認購書範本詳細規定了四種退定情況:

1、購房者可在認購書籤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認購書和退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解除認購書並退還定金。

2、購房者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有權解除認購書,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開發商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者有權解除認購書,開發商雙倍返還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對簽約期限作出補充約定的,從其約定。)

3、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出示並解釋將來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正文和附件),兩個自然日後,購房者不得以不瞭解合同內容為理由要求解除認購書。

4、開發商在購房者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開發商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同時,還規定,若存在開發商退還定金情形的,開發商應在購房者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退還定金。

東莞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全國範圍內有個別企業推出“無理由退房”,但實際操作中前提條件比較苛刻,退款時間也比較長,往往引起購房人投訴。

廣州世聯行資深市場研究員崔登科認為,對購房者有一個比較好的影響,購房者的權益提升得比較大。

拒絕霸王條款

另據南方日報消息,去年底,東莞市消委會調查了房地產交易領域涉及的合同、協議,發現有不少開發商在消費者購房時簽訂的《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設“陷阱”,設置一些免責或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選擇權的霸王條款。

依據調查情況,去年12月6日,東莞市消委會發出2018年第6號消費警示,提醒廣大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涉及條款有提出異議和說“不”的權利:

霸王條款一 排除買受人合同變更及解除權

條款:買賣雙方商定,涉及該商品房或其所在樓宇、項目的規劃、設計變更,如屬於下列任一情形的,買受人同意不因此拒絕收樓或解除售房合同,出賣人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該條款排除買受人合同變更及解除權,以及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依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劃變更後,有法定義務在期限內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利解除合同和退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履行通知責任的則需承擔買受人退房的違約責任。

霸王條款二 免除出賣人在廣告宣傳中應承擔的責任

條款:買賣合同、本補充協議及其附件構成買賣雙方完整的合意,並取代出賣人在銷售廣告、宣傳資料和示範單位中對該商品房所作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宣傳(包括但不限於廣告宣傳、銷售人員陳述、說明、保證等)。買賣雙方特此確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以買賣合同、附件及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點評:該條款涉嫌免除出賣人在廣告宣傳中應承擔的責任。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款約定出賣人不受其約束,涉嫌免除了出賣人的義務、排除購房人的權利。

來源:券商中國、南方日報、每日經濟新聞、中國經濟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