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案子已判决,围观扩散!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判决公告

18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3月15日(第一百十九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94号

潘建军(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滨村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孟杰与被告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94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潘建军归还原告孟杰借款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潘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05号

骆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68号):

本院受理原告裘立丰与被告骆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05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骆平支付原告裘立丰运费191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 120元,由被告骆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528号

裘慧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裘家台门):

原告周小雷与被告裘慧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小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小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178号

徐华军(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徐家村塘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香与被告徐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返还原告李金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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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204号

芦亚利(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合丰村)、

沈柏忠(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合丰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挺标与被告芦亚利、沈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20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挺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 220元,退回原告张挺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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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99号

姜逸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杨家):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立诉被告姜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姜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建立借款30 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4月14日至款项结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7月31日为1 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预交595元),由被告姜逸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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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427号

高传付(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墅溪村木桥):

本院受理原告舒婷娟诉被告高传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传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舒婷娟借款100 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4日为5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11元(原告预交2 421元),减半收取1 155.5元,保全费1 020元,合计2 175.5元,由被告高传付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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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06号

王仁锋(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新新村):

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微信公告的关于原告陈星彤诉被告王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副本送达公告中被告地址有误,现将原文中“鹿山街道新常村”更正为“鹿山街道新新村”。特此更正。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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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297号

董芬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董家):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诉被告李威、董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29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威归还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借款本金197184.93元,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2日的期内利息51.19元、罚息227.13元、复息0.0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197184.93元为基数,复息以利息51.19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7.679165‰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董芬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49元,由被告李威、董芬华共同负担。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李威、董芬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逸楠

联系电话:0571-5883569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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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718号

季碎仙(温州市泰顺县百丈镇横辽村叶辽)、

蔡细旺(温州市泰顺县雪溪乡双桥村富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刘积帮、季碎仙、蔡细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71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积帮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99998.88元及截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4142.83元,共计人民币104141.71元,并以99998.88元为基数,以万分之五为日利率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季碎仙、蔡细旺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83元,由被告刘积帮、季碎仙、蔡细旺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4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37号

葛东辉(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大葛村勤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支行诉被告葛东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13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东辉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本金6610.07元,偿付透支利息1128.25元、滞纳金883.55元,及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以本金6610.0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葛东辉承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0元(实收77元),由被告葛东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4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008号

朱浩(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校场弄1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区支行诉被告朱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008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浩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本金14527.55元,偿付透支利息2073.28、滞纳金2140.39元,及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以本金14527.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朱浩承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69元(实收283元),由被告朱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4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152号

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

本院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丁国金、李爱芳、丁亮、童晓娟、李敏翔、周晓亚及李水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贷款本金38 068 570.67元,支付该款截至2018年7月26日利息(含利息、逾期罚息与复息)4 672 632.12元,并继续支付到款项付清日止逾期罚息及复息(利率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执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本金39 000 000元内及相应利息(含利息、逾期罚息与复息)对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排污权(排污权登记证号:杭排污权登330183210426号;他项权证号:2015【00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最高本金15 000 000元内及相应利息(含利息、逾期罚息与复息)对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井纸路8号第14幢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更字第168578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4第000298号,他项权证号:富房他证字第10158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丁国金、李爱芳、丁亮、童晓娟、李水金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李敏翔、周晓亚对第一项款项中的贷款本金在3 000 000元内及对应利息(含利息、逾期罚息与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蒋金根就其与被告李水金的共同财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 506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丁国金、李爱芳、丁亮、童晓娟、李水金、蒋金根共同负担,被告李敏翔、周晓亚对其中的23 681元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14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156号

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

本院对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丁国金、李爱芳、丁亮、童晓娟、章永明及王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贷款本金29 999 756.26元,支付该款截至2018年7月26日利息(含利息、逾期罚息与复息)3 343 580.69元,并继续支付到款项付清日止逾期罚息及复息(利率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执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在贷款本金最高限额为33 406 000元内对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井纸路8号第14幢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富房权证更字第168578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4第000298号,他项权证号:富房他证字第10158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丁国金、李爱芳、丁亮、童晓娟、章永明及王水英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8 517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杭州富阳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丁国金、李爱芳、丁亮、童晓娟、章永明及王水英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14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024号

华安(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前山):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诉被告华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须知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华安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897.29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透支利息1902.43元、滞纳金1477.3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以本金14897.2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华安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预交326元),由被告华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员:潘剑丽

联系电话:0571-58839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025号

王先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新建路7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诉被告王先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须知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先海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115.25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透支利息1678.90元、滞纳金1758.4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以本金15115.2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先海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预交290元),由被告王先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员:潘剑丽

联系电话:0571-58839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20号

杜元忠(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杜家)、

徐桂萍(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杜家)、

杭州富阳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埠村):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杭州富阳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宣城市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汨罗金龙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湖南省成宇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杜元忠、徐桂萍、裘明国、裘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须知及法官提醒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员:潘剑丽

联系电话:0571-58839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1143号

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深圳大厦102室3层南区块):

我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本案受理费8 802元,由原告杭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29元,被告浙江为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 673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送达公告】官宣|这些案子已判决,围观扩散!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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