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環評審批今起改為承諾制,20類項目可申請

關於印發《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東環〔2019〕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紮實推進我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專項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效率,根據《東莞市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告知承諾制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東府辦〔2018〕81號)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3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東莞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發

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操作細則(試行)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省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專項小組關於印發廣州、東莞、惠州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制度專項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及《東莞市企業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告知承諾制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和法規,不會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產生不可逆影響,並可通過後期監管執法予以糾正的建設工程項目審批事項,應當採用告知承諾制審批”的規定,為進一步提高環評審批效率,特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範圍

屬我市審批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下列建設項目(涉及環境敏感點的項目除外):

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工程;生活汙水集中處理;城鎮生活垃圾轉運站;城鎮糞便處置工程;動物醫院;衛生;公園;旅遊開發;灌區工程、防洪治澇工程;河湖整治;等級公路;改建鐵路;鐵路樞紐;滾裝、客運、工作船、遊艇碼頭;長途客運站;城市道路;城市橋樑、隧道;城鎮管網及管廊建設;影視基地;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福利院、養老院。

二、申請材料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3份、電子版)。

(二)《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承諾書(建設單位)》(紙質1份、電子版)、《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承諾書(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紙質1份、電子版)。

(三)環評文件不涉密說明(紙質1份、電子版)。

(四)授權辦理業務委託書(紙質1份、電子版)。

三、辦理流程

(一)提交申請。建設單位在網上按要求提交及填報相關資料。

(二)受理申請。建設單位完成網上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攜帶所需材料報生態環境部門,經辦人員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材料不齊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當場退回並予以說明指導。

(三)完成告知承諾制審批。完成受理的建設項目,自動生成《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告知承諾制審批表》,並將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承諾書、《東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告知承諾制審批表》等向社會公佈。原則上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四)領取結果。審批通過後,通過網上辦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上門自取或通過郵寄方式領取審批結果。

(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批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汙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上述要求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審批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按上述要求重新審批。

四、監管措施

(一)事中事後審查發現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認定建設單位已經取得的告知承諾制審批表無效,向社會公佈,並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1.不符合告知承諾制審批範圍;2.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不予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之一;3.建設單位或環評文件編制單位違反承諾,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弄虛作假,致使環評文件內容失實的;4.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二)納入《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並取得排汙許可證。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三)建設項目環評通過告知承諾制審批後,即納入環境監管網格管理範圍進行全過程監管,將建設項目錄入隨機抽查系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環評承諾審批項目納入隨機抽查工作,將排汙許可證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落實情況作為檢查重點,依法對不按排汙許可證排汙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四)環評文件編制單位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造成環評文件失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五、懲戒措施

(一)對失信的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啟用部門聯合懲戒,納入信用黑名單。

(二)對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的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開。

(三)在環保部門組織的評優評獎活動中,不授予失信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有關榮譽稱號;在其他評優評獎活動中,向相關單位反饋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失信情況。

(四)對失信的建設單位、環評文件編制單位,停止執行其享受的環保優惠政策,對其關於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准。

該細則自2019年3月15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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