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里,民事行政检察部也是特殊的存在,在司法圈里有“小民行、大格局”的说法。
今天,惠检君就带大家唠一唠民行检察是如何维护大家切身利益的吧。
职能一: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
检察官说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驳回再审申请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职能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检察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例如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支付令、保全、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违法送达;审判人员实施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等。
职能三:执行活动监督
检察官说法:
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情形:
(1)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
(2)怠于执行: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职能四:虚假诉讼监督
检察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案件,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涉嫌犯罪的诉讼参与人依法移送侦查部门查处;任何公民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时,可以到检察院反映情况。
职能五: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职能六:支持起诉
检察官说法:
人民检察院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予以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可以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相信
了解了上述民行检察职能,对它的职能可不再一知半解吧!大家碰到相关问题,欢迎来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文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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