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五晚上,万荣交警连查三起酒驾

正月初五晚上,万荣交警连查三起酒驾

正月初五晚上,万荣交警连查三起酒驾

正月初五晚上,万荣交警连查三起酒驾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口号已深入人心,春节期间,但仍有部分人置他人和自己的生命于不顾,铤而走险,结果追悔莫及。2月9日(农历正月初五),万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夜查统一行动,连查三起酒驾。

2019年2月9日晚18点26分,该大队荣河中队民警在辖区小风线检查一辆车牌号为晋MEU5xx白色大众小车时,闻到驾驶员孙某某身上有很大的酒味,便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 67.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警对驾驶人孙某某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当晚20点15分,该大队皇甫中队民警在张高线路段开展夜查工作,查处一辆灰色五菱车牌号为晋M5G6xx,驾驶人出示行车本和驾驶证,在与驾驶人对话过程中,闻到一丝酒气,怀疑驾驶人杨某某饮酒驾驶,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杨某某酒精含量为64.4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杨某某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当晚22点05分,该大队贾村中队民警在后土大道与宝鼎路段检在查处车牌号为晋M7V8xx一辆白色大众车时,驾驶室散发出阵阵酒味,执勤民警对驾驶员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6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郭某某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的行政处罚。

万荣交警温馨提示:春节期间,少不了和家人、朋友、三五知己欢聚小酌一番,但请您拿起酒杯的同时,放下手中的车钥匙,切勿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碰撞于觥筹交错之间,因为“它们”和您手中的酒杯一样,一碰也会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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