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崗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劉某系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為幫助其再就業,經所在街道辦事處推薦及區人社局審批同意,瀋陽化學工業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招聘其作為區交警隊公益性崗位人員,在該公司從事交警協勤工作。雙方於2008年11月簽訂勞動合同,並續簽至2013年12月31日。

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因瀋陽化工提供的崗位為公益性崗位,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瀋陽化工無需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4年1月,瀋陽化工通知劉某終止勞動合同。劉某認為,瀋陽化工未提前30日通知其解除事宜,系違法解除,應向其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瀋陽化工認為,雙方勞動關係已於2013年12月31日期滿自動終止,其無需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發生爭議,劉某提起仲裁維權。

【(2015)沈中民五終字第01341號】

這樣的崗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小維析法】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符合法律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瀋陽化工與了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據此,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瀋陽化工於該終止日期後通知劉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2、公益性崗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劉某經區人社局審批同意,被瀋陽化工招聘為交通協勤人員,系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員。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2條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據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因瀋陽化工提供給劉某的是公益性就業崗位,故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瀋陽化工不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的條款,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

最終,法院認定依照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瀋陽化工無需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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