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8(650)衣食不缺的他為何會屢次盜竊?

2019.1.18(650)衣食不缺的他为何会屡次盗窃?

他是飯店老闆,事業有成,有房有車,

兩年內盜竊26起,家中盜竊物品堆積如山,

只為尋求刺激,這件事聽起來很不可思議,

卻又真實發生了。

2019年1月17日淶水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了一名涉嫌多次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經審查得知:

付某每次心情不好時或者沒事的時候就用自制的鐵片去臨街的商鋪進行盜竊,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付某多次潛入他人店中實施盜竊,對於盜竊的物品大到金銀首飾、電腦、手機,小到牙膏、餅乾,種類、價值、數量不等,盜竊來的物品有的自己使用,有的送給朋友,大部分都堆積在家中。

付某交代每次自己都是單獨作案,偷完東西后心理上會得到一種滿足,對於付某的行為是因無法自控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心理疾病引起的。

2019.1.18(650)衣食不缺的他为何会屡次盗窃?

檢察官說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付某雖然因心理疾病實施盜竊,但我國法律規定,因心理疾病引發的犯罪應當構成犯罪。因為一方面,心理問題和人格缺陷不影響對是否犯罪問題作判斷;另一方面,盜竊多次,數額巨大已構成犯罪,即使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財物盜竊後不論是佔為己有還是變賣或贈與他人,甚至是捐獻,都不會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審核:張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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