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要求公開“動遷方案”制定依據,法院:不屬於公開事項

村民要求公開“動遷方案”制定依據,法院:不屬於公開事項

瓦房店市華銅礦舊影

案情:

2016年7月15日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簡稱‘動遷方案’)。劉某某系瓦房店市華銅礦村民,其於2017年7月向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規定的塌陷區農戶每戶家庭安置房面積60平方米而不考慮家庭人口數、多代的法律依據。

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瓦國土資公開【2017】7號)》答覆稱:劉某某申請事項的依據是《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並告知如不服公開書答覆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劉某某認為:動遷方案並不是法律,而自己要求公開的是動遷方案中“每戶安置面積60平方米”的法律依據;而且,該方案是由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每平方米2850元(扣除土地徵收為國有的費用)等內容構成的,信息公開告知書只答復了一個標題——《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答問所問;同時,從內容看,該方案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從中查不出每戶安置面積60平方米的依據,依據該方案也無法獲知該信息。因此,劉某某認為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的《信息公開告知書》沒有對其申請作出明確答覆,於是將國土局起訴至大連莊河市法院。

村民要求公開“動遷方案”制定依據,法院:不屬於公開事項

莊河法院認為: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範圍,是由法律設定,而非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法律文書設定;行政機關法律文書錯誤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仍應依法審查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系因劉某某向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據行政訴訟和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對一個恰當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的,信息公開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但劉某某提起的系一個不成立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申請內容系要求公開“《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中的塌陷區農民每戶瓦房店市安置房面積60平方米而不考慮家庭人口數、多代的法律依據”。此種請求繫了解法律依據,屬於諮詢性質,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國土局針對該諮詢事項作出的瓦國土資公開〔2017〕7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已經對劉某某的請求作出答覆。此種以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形式進行答覆的行為,對原告劉某某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可訴的行政行為,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劉某某的起訴。

劉某某不服,向大連中院提起上訴。劉某某認為自己是華銅村的農民,土地和地上附著物在華銅礦塌陷區內,其對動遷方案制定的依據享有知情權。

劉某某和村民代表曾多次找國土局並提出了包括申請事項在內的20多條問題和合理意見,但國土局卻置之不理,而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的規定,國土局長應聽取意見,對於村民的合理意見,國土局應當採納。由於國土局沒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辦,剝奪了劉某某和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從而無法有效行使監督權。無奈上訴人只能申請信息公開。

劉某某認為,申請公開的信息在瓦房店市國土局作出該方案時或以前就已存在,不需要彙總、加工或重新制作,就如同劉某某申請公開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徵地的有批准權的行政機關批文,國土局的答覆是“該宗土地未辦理徵地手續,因此無徵地批文(瓦國土資公開[2017]4號)”,國土局只要實事求是,答覆其實很簡單。因為,動遷方案的制定不是國土局憑空隨便寫上去的,總要有個依據,這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村民要求公開“動遷方案”制定依據,法院:不屬於公開事項

瓦房店市華銅礦舊影

大連中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這即是說,若行政行為未影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則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第二條指出,”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彙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

依據《條例》精神,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彙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信息的義務。”故政府信息公開不同於答疑解惑,行政機關不應承擔就當事人提出的具體問題對法律法規進行分析從而確定具體依據的義務。

本案中,劉某某採取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要求被國土局公開“《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中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每平方米2850元的具體構成,是否包含宅基地的補償”,其實質是在要求被國土局對《華銅礦塌陷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實施方案》中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具體構成予以解答或者釋明,而非要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因此,劉某某雖然提起政府信息公開之訴,但並不具有此類訴訟所保護的合法的、現實的利益,也即缺乏訴的利益。

此外,劉某某針對上訴人所提問題作出的答覆,不論其內容或者形式如何,均屬於答疑解惑的範疇,沒有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綜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劉某某的原審起訴結論正確,本院予以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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