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辽宁省“工伤认定通知”出现新表述

律师解读:辽宁省“工伤认定通知”出现新表述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定内容上,出现了一些新的表述,显然有针对性,为的是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堵塞工作中各环节的漏洞和问题。

律师解读:辽宁省“工伤认定通知”出现新表述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合理时间路线不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

何谓“上下班途中”?实践中有很大争议,也有认定扩大化倾向,很多百姓也误以为,只要是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非主要责任,就应该认定为工伤。此次下发的通知规定:“涉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必须同时满足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车辆交通事故认定等条件”,在《工伤保险条例》1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条件,更具体更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通知中明确提出,严格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采取从严的原则,不得擅自外延政策界定范围。今后,不但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要从严把握,其他视同工伤情形也会从严把握,对劳动者在证据上的要求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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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病亡的,强调现场性和及时性。

《工伤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何谓抢救无效死亡?在实践中也有较大争议,也有扩大化的倾向。

此次通知规定:“对因病死亡的情形,应严格按照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进行界定”。

通知中强调了“当场死亡”,“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疗机构抢救”,那么非现场死亡或身体不适后回家休息又没有送往医疗机构抢救而死亡的,认定工伤将会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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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冒名顶替和病志造假将担责

通知中规定:防止病退鉴定冒名顶替和病志造假。今后,对工伤申报材料的审核将更细致更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前,应认真核实被鉴定者身份真伪,利用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逐一进行核查。

除精神类疾病和肿瘤患者外,其他科目被鉴定人在专家组鉴定前应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根据国家鉴定标准和基准指标确定体检项目。对体检指标数据与本人提交材料不符、涉嫌病志造假的,一律取消鉴定资格。

对所有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进行100%的病志真实性核查。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擅自伪造、涂改病志或诊断书,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欺诈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今后,工伤认定将提高科技含量并充分利用互相网和大数据,以甄别身份真假和病志真假。提供假材料、伪造变造涂改病志的,涉嫌保险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公文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打击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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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病退标准和条件

提前病退领取养老金,已成为一块“大蛋糕”,甚至有了一条龙服务,漏洞很大,暗箱操作难免。此次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准确界定病退鉴定人员范围,严格报名资格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须从严审核报名资格,申请参加病退鉴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经过系统治疗后,身体功能对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其本人的劳动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求;

二是精神类疾病患者的病程需达到5年以上,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经系统治疗取得精神病医院的住院病志和诊断书;

三是循环科、呼吸等内科、内分泌类疾病患者病程需达到12个月以上,并取得住院病志及诊断书;

四是恶性肿瘤患者可不要求病程,但需提交住院病志及病理报告;

五是癫痫类疾病患者病程需达到2年以上,提交病志材料中应明确癫痫发作频率的记载。

今后,病退鉴定上将从严把握,堵塞相关漏洞。在养老金缺口渐大的情况下,防止一些人利用漏洞提前通休领取养老金(不劳而获),有着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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