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预算管理之增值税进项与产品

前文提及,产品销售环节的节税,离不开质量、渠道与定价三大因素。在此,聊聊产品与进项税额的内涵关系。

例如某药品代理销售公司,增值税税负率较重的原因,从增值税全额征收范围:人工、股息、红利、利润,四大项目考察很显然是人工(包括临时促销员在内)、利润和分红的权重大。

在实行“两票制”后,个人佣金、回扣和返利出账,成为一个大问题。本身药品购销毛利就高,加之不规范的支出成本,需“铤而走险”的变通处理,账面虚盈加产品高毛利,想不交够税负就是日后为税务稽查机关打工了。

这种销售公司的业务,以团队营销策划为主,如同为生产药企剥离出来一个销售公司,进项税额的抵扣非要有限,而且不合规的经营支出多。如何思考解决进项税额的问题呢?

这很显然,剥离销售公司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个产品是毛利髙、进项税额少、人工和奖金提成高、规范难。经过分立销售公司的测算可知,只有在毛利薄、人工不大、易规范的产品下,才可以考虑分立。

例如并购一个药厂,或者不剥离分立销售公司。这样除了资产管理方面的存货,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上,都可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不仅如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为高毛利,进行了合理的降低安排。

结论是,产品的产销一体化才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的正确方法。如果,像销售公司拼命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拟平台虚构服务内容,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不规范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做法。

2019年3月国地税“金三系统”数据并库,产品流转完全在“金三”的祼视之下,买专票买普票的逻辑关系难以自圆其说。一稽查,game over!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