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罪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文绍J


犯了罪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吗?当然是不一定的,用通俗的语言来说是因为社会的情况很复杂,受害者的权益要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受到保护,犯罪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有的人是故意为之,有的人是迫不得已,有的人是没有行为能力和行为意识,有的人根本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而有的人是为了保护合法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因而针对犯罪行为我们不能一刀切,非黑即白,非对即错的价值观是不可能覆盖或者应用到这个错综复杂的社会情况,毕竟灰色情况是存在的,不对不错的情形也是会发生的,因此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要做到实质公平正义,必须考虑到这个情形的存在,哪怕这种情况发生的很少,或者不是很频繁的发生;如果用法言法语来解释的话,犯罪的人如果是符合刑法“显、时、特、告和死”和诉讼时效等等情形的话,或者说罪犯客观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主观上不具有有责性,也是完全有可能脱罪的,比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法令行为等。


荷叶下避雨的青蛙


犯了罪是不是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说两点特殊情况:一是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二是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这两种都是有罪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既然有罪为什么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情节轻微“酌情”可以免受刑事处罚。先说一说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当事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检察院认为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可以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自然不用多说,免予刑事处罚当然不是无罪,如果是无罪就应当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犯罪行为,但是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至于什么是情节轻微?以诈骗犯罪为例,应当综合当事人实施的诈骗行为、骗取的数额、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有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有没有退赔、有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事实上法律层面只要认定了犯罪行为,当事人都会受到处罚,上面两种情形也不例外。一方面,不论是酌定不起诉还是免罚,绝大部分当事人在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之前都会被先行羁押,司法机关最终作出处理结果时也将该事实纳入考虑的范畴。另一方面,以免罚为例,免罚当然与无罪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虽然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但当事人还是会受到判决带来的影响,这也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原则。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律师观点】:作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可以很负责的告诉大家,犯罪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老百姓心目当中的刑事处罚,应该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我国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


一般人认为速度刑事处罚指的是身体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说句意或者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而管制、罚金和罚金,这种情况下一般人在监外执行。从外观看,他的人身自由没有被受到限制,可能有人认为他们没有被刑事处罚,但是实际上他们正处在刑事处罚当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比较严明,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犯罪,肯定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我国也采取慎刑慎罚的原则,无论如何都不能以身试法。


律师说法


陈看法的答案是犯了罪不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虽然犯罪后一般会受到刑事处罚,但也有例外,比如说检察院的相对不起诉和法院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在法庭上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有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说明刑罚不包括免予刑事处罚,特别是一定不包括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某人如果犯罪了,只要情节轻微就可以判决免予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某人如果犯罪了,只要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就可以不起诉。


网络图片

同样是犯罪,如果被判处刑罚,就会有案底,就有犯罪记录,公职人员就会被开除,如果免予刑事处罚或相对不起诉,就不会有案底,就没有犯罪记录,公职人员就不会被开除。


相对不起诉就不是刑事处罚

对一般人员来说,如果犯罪只要不关押,判个缓刑就行,并不迫切希望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如果公职人员犯罪就不一样了,他会非常迫切希望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据我所知,现在那些贪污受贿二十万元以下的官员被查处后,一般都是先供认不讳,以认罪退赃为由办理取保候审,先暂时免除牢狱之灾,回家后立马动员他人去投案自首,捞个立功,先争取相对不起诉,不行的话,再力争判个免予刑事处罚,认怂的目的都是为了保留公职。


陈看法


犯罪是法院法官认定的,别听律师忽悠,公安公“穗公海不予立案(2016)00042号”,法院零证据推翻。所以犯了罪不一定收到任何处罚。有公文,有判决书,欢迎律师拍砖。



公文零证据推翻


这是一个纯干货答案

刑事司法解释中关于不认为是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

第六条第五款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资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资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第三款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第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第二款 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三款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九.4条 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六条第一款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

第三条第二款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第九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第二款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九条第四款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六条第三款: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第三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

第十二条第三款: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第十六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退回或者协助追回文物,未造成文物损毁,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实施本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虽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系初犯,积极赔偿损失,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第十条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第四条第二款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妞问答


既然犯了罪就该受到法律的处罚!或许有的人因为有一定的靠山通过各种渠道而躲避了法律的处罚!但是人在做天在看,头上三尺有神明!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总有一天会让自己犯的罪以另一种方式得到处罚的!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人恶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


缘皆于有善14


这个不一定,犯罪是指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但是也是有罪轻和罪重,主犯和从犯,故L意和过失等等方面的区分,受到刑事处罚是指必须经过审判机关法院的认定,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处一定的刑罚,这样才会受到刑事处罚,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还可能有罪,但犯罪较轻,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不能说犯了罪就一定会受到刑事处罚。


山重水复111


这个问题需要辩证回答!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但实践中确实不绝对。

我们不会鼓励犯罪,但司法实际破案率不是100% 。

犯罪后没有遭受刑事处罚情形很多:

1.犯罪证据湮灭;

2.侦查工作人员故意放纵犯罪;

3.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强,故意毁坏证据;

4.战争中犯罪行为;

5.外交人员,国家元首的司法豁免权等等。


刑辩律师在你身边


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不是绝对的,但是不要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刑事处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请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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