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代簽村民的徵地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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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有這樣一種現象,就是村委會不代表拆遷方,而是代替被徵收人與徵收方進行協議的簽訂。


很顯然,不管從邏輯上講,還是從法律上講,村委會代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是侵犯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的。


但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即:《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在《物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綜合這兩條規定可以得出: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森林、荒地、草原、灘塗等,村民委員會有權代表村民與徵地辦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當然,這是比較特特殊的情況,實踐中,徵收拆遷這類集體土地的也不多,而在集體土地上徵收拆遷比較多的是農民的耕地、宅基地、田地這一類的。而對於這一類集體土地的徵收拆遷就不能想當然的認為村委會可以代替村民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了,而是要分情況而定:


一、村委會受政府委託,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有效。

村委會只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並非行政機構,在徵收活動中,只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發佈徵收公告和組織實施徵收拆遷工作的權能。因此,村委會一來無權組織實施徵地拆遷,更無權發佈徵地公告。

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還有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因此,根據這條規定,村委會有可能被委託來具體實施房屋徵收工作。但是在此種情形下,村委會的權力也僅限於在委託人(即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的授權範圍內,根據委託人的決定以及委託人確定的補償標準,來具體實施徵收補償工作。

簡言之:如果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委託村委會與拆遷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那麼,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如果村委會在沒有授權委託書的情況下與拆遷戶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那麼,這份協議從本質上則是無效協議,拆遷戶可以據此起訴至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


二、被拆遷人自己不同意徵地補償條件,村委會無權代村民直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村委會雖然是村民意見的收集箱和集體意見的出口,但它並不能自行代表所有村民的個人意見。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地補償中的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兩部分都是歸於或用於被徵地農民(或承包經營權人)的,而土地補償費部分也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方案並予以實施。所以說,徵地補償和每一位被徵地拆遷農民個人的權利都是息息相關的,村委會無權越過村民本人直接代為簽訂拆遷協議。

綜上所述,被拆遷人一定在籤徵收補償協議的時候,如果遇到的相對方是村委會,一定要區分村委會有沒有委託的權利。如果沒有,被拆遷人一定要拒絕簽字,並且及時提起有關複議、訴訟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補償利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個問題從村委會屬性、徵地補償協議、代簽協議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簡單分析一下。

1、村委會屬性

村委,即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我國最低一級政府是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不是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為指導關係,不是領導關係,這種指導關係須以有利於村民自治的落實為前提。

2、徵地補償協議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出於公共利益目徵收集體土地,需要給予合理補償,以保障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徵地補償協議簽署雙方應為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其中對涉及徵收的土地、補償金額、支付方式、爭議解決等事宜進行了約定。也就是說,協議內容記載的是協議雙方彼此的約定,與協議雙方的切身利益相關,尤其是土地納入徵收範圍的被徵收人。

3、代簽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代簽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如果當事人不認可,則協議無效。如果當事人委託了代簽人進行簽署事宜,簽署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事先不知情,事後得到了當事人追認,此類協議也是有效的。未經追認的協議、代簽人同自己簽訂的協議、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協議,為無效協議。

徵地補償關係到農戶的長久生計,如果出現了徵地補償協議被代簽的情況,建議及時取證並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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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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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據《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村委會未經被徵收村民同意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被徵收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徵收單位依據該協議實施強制徵收則涉嫌違法,被徵收人可以依據《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主張權利。


德凱趙律師2000


國家徵用農村土地,是國家與村委會之間的合同關係,而村民承包地是國家授權給村委會,村委會與村民之間的合同關係。

合同裡一般有這樣條款,如果國家因經濟發展建設需要,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個承包地,都要服從國家需要。所以,村委會通過村民代表會議授權,開展徵收承包地或宅基地工作,村民只是與村委會鑑定一份,承包地或宅基地退出協議,費除原來承包地或宅基地合同,不是村民直接和國家鑑定土地徵收合同。

如果村委會沒有通過開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授權,村委會與村民鑑定了退出宅基地或承包地合同,是非法的,如果村委會經過村民代表會議授權,而沒有通過承包戶村民同意,村委會私字鑑定退出協議,是假協議,更是違法的。











老頭156934080


徵地補償協議分為兩種,分別是:與村委會簽訂的、與村民簽訂的

與村委會簽訂的:

針對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資產的補償協議,該協議需要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後由村委會代表村民簽訂;

與村民簽訂的:

針對的是村民個人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這種協議只能與村民簽訂,村委無權擅自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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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順華徵地拆遷律師


被補償的主體是這塊土地使用權人的村民,那麼徵地補償協議應該由村民自己來簽署,村委在未經當事村民授權的情況下,是沒有處分權的,所以代簽行為如果沒有授權的話是無效的。


周碧助律師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這個要分兩種情況;

1、被拆遷人委託了村委會代簽,那麼村委會該協議有效,被拆遷人不能反悔,應當遵守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村委會擅自代簽,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無效。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村委會是否有權替村民代鑑徵地協議?這個問題的答案,肯定是無效的。無論村民與哪級政府涉及鑑協議的鑑字,都應有本人親自簽字。如本人不在可委託他人鑑字(並帶本人鑑字委託書〉。無委託書,他人代簽屬違法的,無效協議(或合同)。


布衣真言


公益、商業拆遷土地徵用補償有兩部分:地上房屋莊稼附著物的補償合同書是開發部門與村民簽訂。土地補償開發部門與村集體組織簽訂。

舊村規劃改造、村莊擴路、建公益設施,補償協議是村集體與村民簽訂,鄉鎮公證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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