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三違”界定標準,管理煤礦安全的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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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管理煤矿安全的注意了!

“三違”的定義:

“三違”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為或現象。“三違”行為,往往由師傳徒,由甲傳乙,僥倖變“經驗”,習慣成自然,由於對事故的嚴重後果沒有意識或認識不足, 使違章者自覺或不自覺地置自己或他人於危險狀態,甚至釀成悲劇。

1、違章指揮

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安排或指揮生產的行為。

2、違章作業

是指作業人員違反三大規程,不按安全和技術規定的要求作業或不聽有關人員的勸阻,冒險蠻幹的行為。

3、違反勞動紀律

是指員工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即違反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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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產生的根源

1、“三違”現象發生的主觀因素

僥倖心理。有些職工盲目自信,自認為自己控制力強、有辦法,對作業環境和條件變化能夠掌握,偶爾違章不會出事。

麻痺心理。在生產作業條件較好,安全生產形勢長時間穩定的情況下,有些職工就會不自覺地鬆懈下來,把規程、措施、正規作業拋至腦後。

習慣心理。由於工作內容和形式單一,有些職工看慣了、幹慣了,靠慣性作業,憑經驗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違規,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馬虎心理。部分職工在工作中一貫馬馬虎虎、粗枝大葉,作業時注意力不集中,應付了事。

蠻幹心理。有些職工,特別是基層班隊級管理,擺不正安全與生產、與效益、與時間的關係,只想著要產量、要進尺、要速度,不顧作業場所有沒有安全隱患,甚至有極少數人發現了隱患也不處理,野蠻操作。

取巧心理。有的職工為了達到目的,投機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計行為的惡果,冒險違章違紀。

盲目心理。一些進礦時間不長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較低的老工人,由於缺乏安全知識或文化技術素質低,作業中糊里糊塗違章,糊里糊塗出事。

厭倦心理。少數職工因長年累月地高強度勞動或身體健康原因,不堪重負,生產熱情不高,工作完全處於應付狀態,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極少數文化程度較低的職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響,抱著“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的錯誤想法,不注意安全,隨意工作。

2、“三違”現象發生的客觀因素

職工文化素質不高。相對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職工認識問題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產上,就是擺不正安全與效益的關係,常會產生“上班就是掙錢”的單純認識。

作業條件差,勞動強度大。煤礦生產受多種自然災害威脅,生產戰線長,作業條件差,長期高負荷的簡單勞動,很容易讓職工的生理和心理產生疲倦,滋生麻痺和取巧心理,常常為圖一時的省事、省力,就心存僥倖,鋌而走險。

管理不科學。主要體現在:幹部抓管理不講究方式方法,喜歡採取“土政策”對職工高壓強管,缺乏民主公正,嚴重挫傷職工參與安全管理積極性;管理幹部不能以身作則,在現場強行要求職工違章作業,甚至帶頭違章違紀,給職工的安全觀念造成錯誤引導;工作任務佈置不合理,不考慮作業現場的實際狀況安排任務,造成職工身心疲憊,忽視安全,違章蠻幹。

社會環境影響。隨著社會的發展,職工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在不斷增加。一方面,職工過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為走樣;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穩定;再次,職工家庭中發生的一些矛盾、困難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項,使職工思想情緒波動,在特定的條件和環境下導致行為失調。

“三違”現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識缺乏、安全意識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勞動強度大導致意識疲勞;不良情緒和異常心理的影響;逆反、偷懶、走捷徑和省事心理作怪;觀察不細緻,思想不集中,反應不敏捷,操作不熟練;自控能力差,應急處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訓未到位或無證上崗;現場缺乏安全檢查和監護,現場管理人員責權不清,安全責任意識樹立不牢;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執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揮生產時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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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三違”的對策

1、職工要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三違”的外在表現是行為,根子在思想。要紮實做好一人一事的職工思想工作,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導人、塑造人,使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養職工健康的心理和強烈的責任意識。要通過紮實深入的宣傳教育,幫助職工把實現自我價值構築在企業發展的平臺之上,激發他們的主人翁意識,自覺主動地端正工作態度,用正確的心理支配行為,履行工作職責。真正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轉變。

3、提高職工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質是職工安全意識、業務水平、行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體現。要強化安全培訓這一提高職工安全素質的重要途徑,大力開展崗位練兵與考核,全面提升職工安全知識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4、促進現場管理的科學和規範。(1)管理制度要規範。使職工在生產的全過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2)管理手段要科學。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務;要科學有效地利用工時,提高生產效率,杜絕疲勞作業現象,使職工始終能夠保持充足的體力和良好的工作狀態。(3)現場監督檢查要嚴格。對職工的違章違紀,要及時制止,促使職工養成好的行為習慣。

5、“三違”危害性教育與嚴肅查處相結合。更多煤礦知識請微信關注:煤礦安全規程,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安全教育不放鬆,緊密圍繞職工生理和心理規律、社會和家庭生活對人的影響規律、安全與生產辨證發展規律,以有效、管用為原則,通過開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違”人員現身說教等安全教育活動,使大家充分認清“三違”的嚴重危害和後果,自覺規範行為,遠離違章。對發現的“三違”要通過思想教育、個人反思、安全培訓、經濟處罰等手段,對責任人進行處理,始終保持嚴打“三違”的高壓態勢。

6、強化管理人員作用發揮。在反“三違”鬥爭中,各級管理人員應責無旁貸地走在前列,不僅要嚴格管理,制止職工的違章行為,而且要嚴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紀、規範指揮的模範。

7、堅持依靠創新促安全。要依靠技術創新,改變落後生產作業方式,淘汰落後設備,要從設計、安全保護設施等源頭上入手,努力實現本質安全;要依靠管理創新,引進先進管理理念,改進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強安全管理的科學性和實效性;要依靠制度創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勵機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員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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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性質劃分

“三違”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根據其造成的不良影響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把三違劃分為三個等級,當與上級界定標準不一致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界定。

(一)嚴重“三違”

“三違”性質惡劣,情節十分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二)較重“三違”

“三違”性質比較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較大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較嚴重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三)一般“三違”

“三違”情節較輕,對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一般危害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三違”表現形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嚴重“三違”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責任者。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他人重傷及以上的直接責任者。3、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4、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後,不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隱瞞事故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部門彙報的。5、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6、當班職工未執行同上同下的。7、無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施工的。8、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違反《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的。9、在作業地點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或無風微風作業的。10、工作期間睡覺、脫崗的;要害場所串崗的。11、酒後入井、上崗的或地面作業酒後上崗、班中喝酒的。12、入井不佩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13、破壞井下安全設備設施、“一通三防”設備設施、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破壞或盜竊重大危險源安全保護設施設備的。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吸菸、動用明火的。15、工作現場出現險情,未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繼續組織作業的。16、作業規程及措施不貫徹學習、考試,本人不簽字或代簽字的。17、新工人未經崗前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未簽訂師徒合同而安排上崗的。18、攜帶菸草、點火物品入井的。19、私自攜帶煙火和點火工具進入禁火區域的。20、在工作場所或井下打架鬥毆的。21、井下拆卸礦燈的。22、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的。23、焊接和切割受力構件或容器管路內有壓力、易燃易爆物而無特殊措施或未嚴格執行措施的。24、在禁火區域無措施而進行焊接、氣割作業的。25、駕駛制動失靈或無閘的機動車輛、行車等特種設備的。26、押運危險品攜帶煙火的。27、性質惡劣,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28、月度內發生兩次“較重”違章的。29、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三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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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較重“三違”

30、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其他崗位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的。

31、未按規定執行“三員”安全驗收開工制或執行不到位的。

32、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

33、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掛防護鏈的。

34、人車、罐籠超員的。

35、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

36、未消除火種而離開焊接現場的。

37、平行作業安全距離不夠,又未採取安全措施的。

38、現場存在較大隱患,未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39、安全生產隱患未按“五定”原則和閉環管理要求進行落實整改,或未建立隱患治理臺帳的。

40、B級以上隱患未成立治理領導小組並掛牌督促處理的。

41、未進行崗位現場安全確認或安全確認不認真的。

42、班前會未執行職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預想的。

43、零星工程未採取安全措施或零時作業現場未安排安全負責人的。

44、“三違”人員幫教和處理未執行“三違”人員安全教育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

45、生產過程中未執行安全生產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

4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及實施執行不到位的。

47、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菸或違章用火的。

48、井下特殊崗位晚到崗、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

49、井下不隨身佩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

50、不按規定攜帶或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

51、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

52、安全重點工程、重點工作未成立領導小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的。

53、工程無計劃、無措施和無負責人而安排開工的。

54、單位未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的。

55、發現“三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

56、用鑽床鑽孔時,手持工件鑽孔的操作者。

57、使用車床、鑽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髮不盤在帽內的操作人員。

58、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操作者。

59、乙炔氣瓶距明火不夠10米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間距不符合規定的。

60、氧氣瓶沒有防碰撞橡膠圈、安全帽、減壓器、安全閥或減壓器而進行焊割工作的。

61、乙炔氣瓶沒有防回火裝置,沒有裝壓力錶和安全閥而進行焊割工作的。

62、地面倉庫、監控機房、瓦斯泵站、風機房、配電室、木場、火藥雷管庫、油脂庫、壓風機房、選煤廠等嚴禁煙火的地點吸菸的。

63、對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和國家相關規定的。

64、吊運物體時下面有人的。

65、私自進入重大危險源警戒區域或其它有明顯警示標誌的危險區域的。

66、穿化纖衣服入井的。

67、扒乘礦車的。

68、地面挖築各類地溝深度超過1.5米,未戴安全帽的。

69、在禁火區域使用電爐、電熱器及明火的。

70、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較重“三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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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三違”

71、上班遲到早退的。

72、井下脫帽、或躺著休息的。

73、進入要害場所未進行登記的。

74、井下不穿工作衣、工作衣穿戴不整齊、衣服或膠靴嚴重破損的。

75、乘坐罐籠、人車、架空人車時,在候車點搶上、搶下,或人車未停穩而上下人車的,乘坐姿勢不規範的,以及超員乘車的。

76、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

77、作業場所亂停放車輛的。

78、安全員、瓦斯員班中、班後未按規定及時彙報的。

79、將大塊煤矸、雜物拉入煤倉的。

80、工作期間串崗者、幹私活的。

81、拒絕安監人員檢查的。

82、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三違”的。

第二節 採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83、掘進工作面未按規程或措施規定採取有效臨時支護的。

84、採掘及維護整巷空頂作業的。

85、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後支、回柱放頂未按規程規定作業的。

86、採掘工作面出現冒頂徵兆,未採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繼續作業的。

87、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杆的。

88、採掘工作面發生冒頂後,未等待頂板穩定而冒險進入冒頂區;或者頂板穩定後不進行有效支護繼續生產作業的。

89、違章進入採空區或無支護區的。

90、工作面未按規定進行退錨和支護、端頭支護不按規定支護的。

91、開工前、爆破(割煤)後,對工作面地點的頂板、煤壁、支護等情況未進行安全檢查、未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危石、活石或支護失穩等隱患未及時排除而進行作業的。

92、班組長、要害崗位、特殊工種人員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及沒有記錄的。

93、高度大於3米的巷道或硐室未搭設工作臺進行上部作業的。

94、錨噴巷道未上網而噴砼的。

95、工作面上下隅角未按規定退錨及支護的。

96、擅自截斷錨杆、錨索使用的。

97、在工作面煤溜運行期間進入機道的。

98、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利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違章拉運物料、設備的。

99、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執行由外向裡逐架維修和先支後回原則的。

100、拆裝,運送支架時,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的。

101、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護時無人監護的。

102、破壞巷道支護、拆東補西的。

103、採掘工作面發現有透水徵兆,未及時向調度彙報及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104、採掘工作面無規程、措施而組織生產或未嚴格按規程、措施執行的。

105、傾斜巷道掘進時,未按規定採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

106、在有爆炸物的舊眼、殘眼或瞎炮眼中鑽眼或站在輸送機上鑽眼的。

107、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下達貫通通知書的;未做出安排的;現場未按要求停止一側工作面的。

108、掘進巷道貫通前未對另一側停掘巷道的頂板、積水、瓦斯、通風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或未保證正常通風、未設置柵欄及揭示警標而繼續掘進貫通的。

109、巷道貫通期間,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檢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頂板等情況的。

110、巷道貫通期間,另一側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0%,或存在積水、頂板、支護、通風等問題,而不及時進行處理,繼續進行作業的。

111、巷道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規定的距離在兩側巷道設置警戒的。

112、導向輪與扒裝機之間有人而進行扒裝作業的。

113、綜掘機剷板以裡有人而進行截割作業的。

114、綜掘機停止工作、檢修以及交班時,未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或未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隔離開關的。

115、檢修掘進機時,對違章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的。

116、採掘工作面檢修採煤機、綜掘機、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扒裝機、煤電鑽等機電設備時,未斷開控制該設備的開關電源並閉鎖,未嚴格按停送電程序的。

117、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三違”的。

二、較重 “三違”

118、回採工作面兩個安全出口的寬度、高度達不到規程要求,不採取措施處理繼續生產的。

119、工作面出現傘沿不及時處理或未按規定處理繼續作業的。

120、未採取有效支護措施及未閉鎖煤溜進入煤壁區作業的。

121、掘進工作面開口、貫通不按措施執行的。

122、處理冒頂、維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執行,或無措施施工的。

123、採掘工作面遇到特殊情況,如地質構造、透水預兆等不採取專門措施的。

124、損壞巷道支護未及時修復的。

125、工作面出現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壓支柱而不及時更換繼續使用的。

126、不按規定超前回棚、回柱、退錨的。

127、不按規程規定放頂操作的。

128、掘進工作面臨時支護距離超過規程規定而沒有及時改為永久支護的。

129、轉載機未停機閉鎖,而在其上處理大塊炭、矸的。

130、未停機而在工作面端頭回棚作業。

131、沒有配備錨杆拉力計或對已安設的錨杆沒有做拉力試驗的。

132、對可能造成水害或因水妨礙正常生產而未按措施作業的。

133、沒有按照設計或措施要求打探眼的。

134、耙巖機沒有裝擋繩欄而作業的。

135、採掘工作面支架架設不牢固,或傾角大於15°無防倒措施的。

136、採掘工作面支架(柱)連續三架(根)以上出現前傾後仰的。

137、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護),未及時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

138、工作面臨時支柱不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139、底板鬆軟而支柱連續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鑽底大於100mm,或者將支架架設在浮煤、浮矸上的。

140、採煤工作面上下端頭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

141、工作面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

142、工作面或兩巷超前支護單體支柱未系安全繩的。

143、採煤工作面液壓支柱(支架)或端頭支護液壓支柱(支架)、兩巷超前支護液壓支柱的初撐力連續2根(架)低於作業規程要求的。

144、碰倒、損壞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時更換或恢復的。

145、採煤工作面頂板初次和週期來壓,或採空區懸頂面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採取措施的。

146、採煤工作面連續出現三處支架(柱)間距超過規程規定的。

147、機採工作面傘簷長度大於1米時,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層超過150mm,中厚煤層以上煤層超過200mm未採取措施處理的。

148、採煤工作面液壓支架端面距連續3架超過規程規定而未採取措施的。

149、回採面超規定割底留頂的。

150、回採工作面遇構造、岩石等進行放炮作業時,未採取保護措施而將液壓支架損壞的。

151、切頂線特殊支護的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

152、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的。

153、處理同一架棚的兩個棚腿蹬出時,不採取安全措施而同時施工的。

154、安裝錨杆(索)不符合作業規程及操作要求的。

155、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檢測錨杆(索)安裝質量的。

156、對錨杆(索)安裝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而未及時處理的。

157、錨杆(索)支護巷道未按規定安裝頂板離層儀和壓力錶的。

158、錨杆(索)支護巷道連續3處不符合規程規定,或錨杆(索)託板連續3個不接煤(巖)面,或錨杆(索)託板損壞、破裂、失效,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159、噴射混凝土前,不沖洗巖面的。

160、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配合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161、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或維修期間行車無安全措施的。

162、一人單獨進行巷道維修作業的。

163、採煤工作面用乳化液泵站高壓液進行防塵或沖刷浮煤的。

164、巖巷掘進乾式打眼的。

165、綜採工作面生產期間未及時使用支架噴霧的。

166、報廢的巷道未及時封閉,或封閉不符合要求的。

167、未按規定帶班跟班,或未與職工同上同下的。

168、採區、採煤工作面回收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封閉的。

169、炮採、炮掘工作面未按作業規程要求佈置炮眼的。

170、多臺鑽同時鑽眼時,鑽與鑽之間進行交錯鑽眼作業的。

171、利用管內高壓從三用閥上摘除注液槍的。

172、採煤工作面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或放頂煤工作面支架後方有人工作時,10米範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

173、採掘工作面高壓管接頭使用單腿銷、鐵絲銷的。

174、井下施工中對電纜及機電設備等未進行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

175、採掘工作面爆破作業時,不對電纜和機電設備等進行保護的。

176、電鑽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

177、採煤機未安裝能停止工作面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

178、綜採工作面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179、採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未發信號而先開機的。

180、採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操作點3米以外的。

181、採煤機運行期間,人員進入煤壁側的。

182、採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183、在距離採煤機前後15米範圍內推移工作面刮板輸送機的。

184、用液壓支架起吊煤溜或其它重物的。

185、移工作面生產溜機頭時,開動與生產溜搭接的運輸設備的。

186、移動轉載機時,兩道受力鏈兩側及錨固點周圍4米範圍內有人的。

187、在回採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進行處理的。

188、人員在運行中的刮板輸送機頭、膠帶輸送機頭正前方的。

189、刮板輸送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動刮板輸送機的。

190、利用刮板輸送機、轉載機移工作面運輸機頭或回撤單體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

191、運輸設備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進行處理故障的。

192、人員站在運行中或臨時停運的輸送機上工作的。

193、人員穿過運行中或臨時停運的輸送機下方的。

194、利用綜掘機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

195、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

196、移動扒裝機時,未斷開扒裝機電源,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

197、傾斜巷道掘進牽移扒裝機後,不上牢卡軌器就摘鉤頭的責任人。

198、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199、扒裝機、綜掘機無照明作業的。

200、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較重“三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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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三違”

201、綜採工作面液壓支架架間空頂距離超過0.2米或液壓支架距煤幫距離超過0.5米,沒有采取支護措施的。

202、工作面調架時不按規定支護頂板的。

203、液壓支柱漏液而不及時更換或缺兩個爪繼續使用的。

204、沒有按規定使用液壓柱護壁的責任人。

205、過渡架歪斜、倒架,咬架、架間距不符合要求的。

206、架前支柱時,穿鞋、帶帽、背幫、背頂不符合要求的。

207、錨杆巷道(包括錨噴、錨索巷道)錨杆(錨索)的安裝角度、深度、外露長度、規格等不符合要求且未進行重新補打的。

208、錨固力檢查記錄不符合標準的。

209、架設超前棚時少於四人操作的。

210、打底座壓柱、回柱放頂少於兩人操作的。

211、支設、回撤液壓單體柱不按規定作業的。

212、噴砼表面有蜂窩孔洞及露筋等的。

213、綜採工作面液壓支架沒有足夠的初撐力,與頂板接觸不實的。

214、移完支架後,不將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後部運輸機後,不將控制手把打到零位的。

215、注液槍使用後放置在地面而不弔掛的。

216、電話機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217、金屬網網頭、網邊不按規程要求搭接的。

218、採掘工作面作業人員個體安全防護措施不全、無個體防塵措施的。

219、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三違”的。

第三節 機電運輸

一、嚴重“三違”

220、斜巷下部車場信號工不在躲避硐內或安全地方發信號的。

221、發現失爆不及時處理的。

222、井下帶電檢修、搬遷機電設備、電纜、電線,或造成電器失爆的。

223、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

224、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的,未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標誌的。

225、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226、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

227、螺旋式接線咀最少齧合扣數低於6扣的。

228、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229、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開動的。

230、不執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閘操作票制度的。

231、礦井主提升絞車設備的防過卷、過速、斷繩、落繩以及保險閘、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護和保護裝置不齊全、失效的。

232、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操作者。

233、造成絞車過卷的。

234、井下扒車、蹬鉤、跳車的。

235、井下違章搭乘刮板輸送機或非乘人帶式輸送機的人員。

236、斜巷提升超掛車輛的、放飛車的。

237、斜坡提升、下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斜坡中途,脫離崗位的。

238、運輸過程中違反“行車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車”規定的。

239、違章乘坐電機車或礦車的。

240、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241、小絞車無護繩板或護繩板不符合要求而開絞車的司機。

242、斜巷提升時,不使用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243、斜巷絞車不帶電下放車輛的司機。

244、電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的。

245、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有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繼續使用該機車的。

246、對私調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

247、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制度、無專人監護,檢修前未進行驗電的。

248、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

249、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作電鑽電源無措施的。

250、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

251、開關(開關櫃)跳閘後,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

252、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後,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強行送電的。

253、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 “三違”的。

二、較重“三違”

254、發現不能安全使用的礦車,未及時更換而繼續使用的。

255、使用絞車前未進行試運轉,或發現隱患未處理而繼續使用的。

256、料車裝好未綁牢,造成中途掉落的。

257、礦車過風門時,用車撞開風門者,或通過後未及時關好風門的。

258、礦車運行時,未將繩掛起,而從繩上壓過的。

259、煤溜、皮帶傳動部位未按規定加護罩或設置柵欄的。

260、運輸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要求檢修或加、換油的。

261、連接裝置未按規定進行測試的。

262、安排提升機司機連班頂崗的。

263、提升機運行中,監護司機不進行監護的。

264、各類電器設備的安裝不符合要求的。

265、安裝的設備未按規定做各種試驗就使用的。

266、對電氣設備進行檢修工作時,弄虛作假,漏檢漏項的。

267、人車運行期間將頭、手或身體伸出車外的人員。

268、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

269、信號、通訊、照明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70、井下電氣設備無接地極或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271、井下在用電纜的鎧裝、鉛皮不與接地系統連接的。

272、電氣設備標誌牌標註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

273、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的。

274、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檯上的。

275、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的。

276、發放和使用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礦燈的。

277、井下電纜出現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

278、壓風機風包安全閥、壓力調節器、放水閥以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的安裝、使用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而繼續使用的。

279、在井下私自打開、敲打或損壞礦燈的。

280、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281、在用鋼絲繩漏檢的。

282、無措施在井下使用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的。

283、在迴風流中檢修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

284、在運行線路上不切斷架空線電源檢修電機車的。

285、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而不及時處理繼續使用的。

286、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採取措施的。

287、人車、罐籠乘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未全部閉合的。

288、井口安全門、搖臺、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而繼續使用的。

289、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

290、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

291、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復道的。

292、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信號開車的。

293、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

294、絞車繩頭固定不牢或破股固定,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

295、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或封車不牢不制止的。

296、站在道心頭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

297、無措施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

298、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的。

299、帶式輸送機保護不齊全、不可靠而使用的。

300、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

301、多臺帶式運輸機連續運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臺開動的。

302、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內的。

303、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浮煤的。

304、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

305、轉載機運行時,在橋拱下行走的。

306、不按信號指令行車,或在開車前未發開車信號的。

307、電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的。

308、絞車牽引車輛數超過規定的。

309、電機車制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

310、在非車場頂車不掛銷環的;前方無專人警戒、指揮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

311、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或在車場以外頂車的。

312、利用電機車反向運行檔進行停車制動的。

313、電機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314、兩列(輛)電機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小於100米,或不使用尾燈的。

315、在架空線下運輸高度超過軌面1.8米的設備時,上方未鋪蓋絕緣物,並未使用絕緣繩固定的。

316、車輛掉道,用電機車牽引複道的。

317、違反規程規定進行人力推車的。

318、在運輸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種服裝,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或警戒的。

319、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採取可靠的阻車穩車措施的。

320、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採取可靠的穩車措施的。

321、軌道未按要求安設阻車器的。

322、運輸車輛在未停穩並制動的情況下進行裝載作業的。

323、車輛在井下超速行駛的。

324、使用中的煤倉、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

325、煤倉、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的。

326、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設備上有人而進行起吊作業的。

327、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較重 “三違”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管理煤矿安全的注意了!

三、一般“三違”

328、軌道鋪設質量不合格而未及時處理的,

329、鋪軌、檢修工作完成後未及時清理現場的,

330、推車時未將礦燈戴在安全帽上,或低頭推車的。

331、絞車牌板技術參數與實際不符的。

332、絞車硐室內亂放雜物的。

333、絞車信號和按鈕未在信號牌板上固定的。

334、運輸人員未按規定著裝的。

335、不按規定填寫各項記錄的。

336、電工未帶齊工具上崗的。

337、開關不上架的。

338、設備安裝、拆卸、檢修後未按規定填寫記錄的。

339、電纜不懸掛和不按規定懸掛的。

340、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341、要害崗位人員從事與本崗位無關工作的。

342、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誌者的。

343、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

344、電機車不用尾燈,而由人轉發信號的。

345、無故將車輛停放在道岔上的。

346、車場存車數超過規定的。

347、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三違”的。

第四節 “一通三防”

一、嚴重“三違”

348、造成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止運轉的。

349、擅自打開柵欄、閉牆,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

350、擅自拆開風筒或損壞通風設施的。

351、人為破壞風筒的。

352、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

353、採掘工作面沼氣濃度達到1.5%,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的。

354、電動機或開關附近20米範圍內瓦斯濃度達到1.5%,機電設備未停止運行,切斷電源,撤出人員的,或不聽瓦檢員指揮的。

355、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採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

356、主扇或局扇停風未及時組織撤離到安全地點的。

357、連接進、迴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況下放空未採取防止風流短路措施的。

358、瓦斯、測風等牌板、報表等數據不實,弄虛作假的。

359、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或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360、盲巷封口不及時的。

361、違反規定進行串聯通風的。

362、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

363、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

364、局部通風出現循環風的。

365、局部通風未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裝置和風機自動切換裝置,或裝置不起作用的。

366、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

367、掘進巷道未採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

368、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

369、停風或瓦斯超限後不及時採取措施而繼續組織生產的。

370、掘進巷道貫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區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術措施,未探明預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況進行處理的。

371、掘進巷道貫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區前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

372、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或停風后未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的。

373、排放瓦斯、臨時停風地點恢復通風工作未按規程規定進行的。

374、在井下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無措施或未嚴格按措施規定作業的。

375、在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或將剩油、費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的。

376、不按規程規定安裝傳感器的。

377、傳感器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標校的。

378、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未及時處理的。

379、傳感器出現瓦斯誤報警不查明原因、不處理的。

380、瓦斯員不在現場探老空的。

381、未按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的。

382、突出礦井未按規程要求編制防治突出措施計劃的

383、開採突出煤層時,發現有突出預兆,不立即組織人員撤離和彙報的。

384、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 “三違”的。

二、較重“三違”

385、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等牌板的。

386、爆破前後,不對爆破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

387、未按規定對密閉構築、檢查和管理的。

388、井下密閉漏風的。

389、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及語音提示裝置的。

390、局部通風機未實行掛牌管理的。

391、掘進工作面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

392、局部通風機安裝不當,無消音器的。

393、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或風筒漏風不能保證掘進頭有效風量的。

394、採掘工作面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

395、採掘工作面的進風或迴風經過採空區或冒頂區的。

396、礦井無防止瓦斯積聚措施,或發生瓦斯超限、積聚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的。

397、瓦檢員未按規定檢查的。

398、採煤機、綜掘機司機未隨身攜帶甲烷便攜儀的。

399、應佩戴便攜儀的人員而未佩戴的。

400、隔(抑)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

401、測塵工不按規定測塵的。

402、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

403、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掘進工作面迎頭的。

404、採掘工作面不安設、不使用風流淨化水幕的。

405、採掘機無內外噴霧裝置或裝置失效的。

406、採掘機運行時,不開噴霧的。

407、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的,或不正常使用的。

408、扒裝機扒裝前,不對煤巖矸石灑水沖洗巷道頂幫的。

409、井下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或休息間的。

410、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未按規定儲備,或未定期檢查、更換的。

411、將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

412、未按規定的數量、規格、品種配備滅火器材的。

413、安全監控設備未按規程規定進行定期調試、校正的。

414、安全監控設備故障閉鎖功能未按規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415、採掘工作面頂板淋水時,未對瓦斯傳感器進行防水保護的。

416、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較重“三違”的。

三、一般“三違”

417、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後未清理現場的。

418、通風設施前後5米內停放礦車或堆放雜物的。

419、亂扔亂放風筒的。

420、井下巷道粉塵堆積超過規定的。

421、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

422、井下巷道不按規定衝塵的。

423、轉載點附近有煤塵堆積不及時清理的。

424、瓦檢員填寫瓦斯牌板不認真,字跡不清,內容不全,不簽名的。

425、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

426、衝塵人員衝塵時,不對瓦斯、測風牌板進行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

427、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面超過規定的。

428、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 “三違”的。

第五節 爆破及火工管理

一、嚴重“三違”

429、爆破不執行“一炮三檢”、警戒掛牌吹哨制和三人聯鎖放炮製以及不及時填寫記錄的。

430、放炮後未檢查工作面殘炮,瞎炮及支護等情況開始生產的。

431、炮眼內出現異常情況而裝藥放炮的。

432、不聽勸阻強行進入炮區的。

433、放炮員裝好藥後未及時放炮而從事其他工作的。

434、井下爆破作業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或炸藥、雷管安全等級及使用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435、無爆破資格證而進行爆破作業的。

436、爆破工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

437、在瓦斯超限、未灑水降塵的情況下爆破的,或明電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

438、強令爆破工違章爆破的。

439、爆破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440、爆破作業不執行自聯自放的。

441、裝藥後,未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懸空的。

442、起爆後,不將母線從發爆器上摘下並扭結短路的。

443、使用過期或變質爆炸材料的。

444、偷拿、私存炸藥、雷管,或私帶炸藥、雷管升井的人員或未按規定進行雷管編號的。

445、違反火工發放和領退制度的。

446、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的。

447、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

448、丟失爆炸材料的。

449、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三違”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管理煤矿安全的注意了!

二、較重“三違”

450、不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的。

451、處理拒爆、殘爆、瞎炮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或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的。

452、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定處理的。

453、發爆器鑰匙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

454、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

455、非爆破工裝配引藥的。

456、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

457、煤巷掘進和採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區域不按規程規定採用反向起爆的。

458、不按規程規定裝藥,或裝藥不使用水炮泥的。

459、炮眼封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材料的。

460、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

461、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一)採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二)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三)在爆破地點20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空等情況。(五)採掘工作面風量不足。仍進行裝藥、爆破的。

462、掘進工作面積矸(煤)超過巷道斷面1/3仍裝藥爆破的。

463、井下亂扔、亂放爆炸材料,或未將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的。

464、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點放置的。

465、井上、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穿非抗靜電或非棉線衣服的。

466、爆炸材料庫存放炸藥、雷管的數量超過規定的或臺帳記錄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弄虛作假的。

467、攜帶礦燈進入爆炸材料庫內的。

468、電雷管發放前未進行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短路,或將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的。

469、報廢的炸藥、雷管未及時按規定上繳銷燬的。

470、井筒內或井下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超速的。

471、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

472、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一人同時運送炸藥和雷管的。

473、非爆破工運送電雷管的。

474、將電雷管或炸藥裝入衣袋的。

475、將瓦斯檢定儀、爆破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

476、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較重 “三違”的。

三、一般“三違”

477、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78、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同行,或相隔間距小於10米的。

479、人力運送炸藥人員在中途無故逗留的。

480、押運員、庫管員證件過期未及時領證的。

481、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一般 “三違”的。

第六節 地測防治水

一、嚴重“三違”

482、不嚴格執行 “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原則的。

483、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484、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

485、採掘工作面接近井田邊界、老窯、採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採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86、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未及時採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主要責任的。

487、未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的技術負責人,或擅自開採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48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

489、鑽孔人員在探地質構造、探放水及超前鑽探過程弄虛作假的。

490、未按規定製定並採取防治水措施的。

491、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復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

492、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嚴重 “三違”的。

(二)較重“三違”

493、未按規定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註井下出水點位置及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採空區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的。

494、井下主要排水系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495、井下水倉和水泵房設置不符合規定的。

496、排除井下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不按規定進行的。

497、巷道貫通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498、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

499、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口施工的。

500、未及時測定迎頭停掘位置,造成損失的。

501、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巖)柱的。

502、破壞井上、下測量導線點及標誌的。

503、礦井未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措施、計劃,或對措施、計劃未及時修訂的。

504、礦井地面及井口附近有滑坡徵兆,未設明顯標誌牌,未及時採取安全預防措施的。

505、沒有編制綜合預案和專項預案或沒有每年進行一次修訂的。

506、沒有按規定組織《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507、其它經過安監部門認定為較重 “三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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