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農村養殖如何申請養殖用地?

返鄉創業大潮中,有不少選擇返鄉搞養殖。養殖確實比種植利潤更高,在加上政府補貼,這樣算起來還是很客觀的;但是利潤歸利潤,但是做事要規範,養殖最關鍵的還是用地問題,如何符合國家養殖準則?是每一個新農人需要搞清楚的。很多想創業搞養殖的朋友都遇到這樣的問題。

在農村辦個養殖場需要批地,具體手續如下: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 220號)其中有規定: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佈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XXX;來源:中國養殖業聯盟;農產品期貨網轉載本文僅為傳播更多信息為目的,並不表示本網認可文中作者觀點。若轉載文章作者有認為本網有不妥之處,請致電本網010-51289506聯繫,本網將立即與您磋商並解決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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