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會不會完全推翻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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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會呀。


首先,二審法院是否會推翻一審法院的判決的主要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二審法院會根據以上法條決定改判或發回重審。


說一個我代理的一個案件,整個過程都讓人覺得很有“意思”,A是我的委託人,B對C(受害人)實施詐騙(具體過程就不贅述了),當時B以其他理由叫A去了實施詐騙的現場,A對B的詐騙行為完全不知情。案發後,B被判刑,並追繳犯罪所得。其後,C以A為共同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以在刑事判決書中有提到“A涉嫌與B共同詐騙”為由,判決A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完全忽視在刑事判決書中多次提到A為證人,不起訴。整個過程中,送達也違反程序。直到一年後,A被強制執行,才知道被訴。我們接受委託後,在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院也很快抗訴,上級法院接到抗訴書後也及時的作出了再審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奇葩的是,再審一審法院(與原一審為同一法院)拒絕對主要證據進行司法鑑定,竟然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做出了同樣的判決。完全不顧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及上級法院的再審理由。無奈,我們只好上訴,二審法院只開了一次庭就直接作出了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是駁回起訴哦,不是駁回訴請。

二審法院是完全有可能推翻一審判決的,最重要的,還是看你的上訴是否“有理有據”。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眾所周知我國的案件審理有一審和二審之分,當然很多人不理解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一審和二審的區別在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一樣,其實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一審的審判依據是一審案件的管轄權,性質是行政案件的合法性的審查,二審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對下一級審判的監督權。

而很多案件在經過法院一審的時候由於在案件的最終審判上面很難做到雙方都滿意,而在依據證據和法律依據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已經法律條款明確規定下得出的最終案件審判結果,所以很難說雙方都願意接受一審的結果,所以在宣判後案件當事人認為對案件的審判結果有異議的時候,往往會選擇進行二審上訴以求獲得案件的一些改判的機會。

說白了就是當事人不認可一審的結果所以選擇二審上訴,以求在二審的時候獲得自己想要的結果,其實二審在很多人認為結果和一審差不多,其實這是一個誤解,二審很多時候會維持原判是因為一審在公開審判的過程中提供足夠的理由和證據獲得了相對應的法律的支持所以一審只要證據確鑿和法律依據符合案件性質的情況下宣判的結果一般很難能改變,很可能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結果。

除非二審上訴的時候能提供重要的證據和依據能對案件性質產生影響和改變的才有可能對一審的結果產生動搖,當然了有不少的案件因為不服一審後選擇上訴二審,最最終由於一審審判的內容和各種證據不清楚不能形成完整鏈條的情況下案件的性質發生改變,就有可能對一審的宣判產生影響和改變,改變的結果很多時候都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結果,也有可能直接改判。

其實我們國內有過不少在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後,在提供足以改變審判結果的證據和一些外在的綜合因素的情況下,二審推翻一審結果的例子其實也不少,並不是說二審對結果的改變不大,雖然也有過一些案件在二審上訴後沒有獲得改變,但是並不代表所有的案件都是這樣,而是也是有一些影響比較大的案件在一審過後二審上訴的時候獲得了案件結果的改變,只是這種要多種因素結合的情況下才會出現,有時候天雖然黑,但是還是有光明的時候,所以不要因為一些黑暗而忽略了光明的存在。


無法超越的足跡


本人有一臺LG電視機貭量糾紛訴訟,化了

6799元在國美電器買了一臺破爛電視機,見照片。國美不同意拿合格品換。本人向法院起訴國美買賣欺詐,要求退賠。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改變本人主張國美買賣欺詐的理由,判本人敗訴。顯然是國美把法院擺平了。

向成都市中院上訴,遇到了難得的“清天大老爺”。審判長親自對付國美。

首先他問我,一審判決書有什麼問題,我指出某一段有問題,他認可。本人交了十份證據給法院。審判長幫本人和國美答辯,搞得國美啞口無言。庭審結束,等待判決。

本人回去後,向親友吹噓這次肯定勝訴。拿到判決書後還是敗訴。我是庭上勝訴,庭後敗訴。其中原因是:

國美以為把一審法院拜平了,上訴法院成都市中院肯定沒問題,不需要做工作。沒想到在庭審中的遭遇。只能庭後把法院擺平。就出現本人庭上勝訴庭後敗訴。

蘇寧也犯過同樣錯誤。

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係是共贏。



Y6063


本律師專注於民商事訴訟,因此就民商事訴訟談談這個問題。二審法官會不會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主要是看一審判決是否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案件事實是否認定不清;第二,適用法律是否存在錯誤;第三,程序是否存在錯誤。通常來說,僅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一般不予改判。

實踐中,二審改判的案件數量不多(10%左右)。本律師去年做了一個案件,一審法官適用法律明顯錯誤,二審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官給改判了。所以,是否改判要就案論案,而不是一概而論!

最後多說一句,決定案件成敗的最主要原因是證據!證據!還是證據!


每天學法一分鐘


你這個問題毫無意義!

有改判的,也有維持原判的。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什麼樣的可能沒有呢?即使是不懂法,你也會知道二審肯定是有推翻一審判決的,也有維持原判的!

事情的關鍵是,什麼情況下二審會推翻原判。

1.發現新證據的,有新的證據,法官會按照新證據判案。

2.適用法律錯誤的。

如果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是絕對不會改判的。

另外, 當事人覺得自己有理,二審應該改判,但實際上沒有改判,這可能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或者涉及到法律程序,這樣的案件,二審不改判,也毫無問題。


創業法律常識


以前會,現在99%不會推翻一審,所以你一審輸了,二審也就等於輸了。因為現在一審和二審多半穿一條褲子了,他們結成了一個聯盟。



潘龍江紅塵情歌創作人


會的,多數取決於二審找到了新證據。


徐曉婷律師


我就碰到一起堪稱奇葩的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一審輸了,上訴二審改判推翻一審判決,對方申請再審提審後維持一審判決,推翻二審判決,原告不服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理由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原立案二庭在立案審查期間,而非再審審理期間,在無法可依,無據可循,沒有法律依據,違反民事申請再審審查程序,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依法再審審查的法律規定以及最高院關於依法再審審查的司法解釋,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依法進行調解的法律規定以及最高院關於依法進行調解之規定和依法再審調解的司法解釋,故意錯誤適用沒有立法的尚未施行的法律,主動介入,以恐怕難以支持,此案可能維持等以剝奪申請人依法提起的民事申請再審相要挾的手段和方式,向申請人施壓,違法進行強行脅迫調解,脅迫申請人簽訂所謂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為了掩蓋其在立案審查期間,既違法又民事申請再審審查程序違法的強行脅迫調解的嚴重違反自願原則且明顯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調解的事實真相,再通過採取弄虛作假,掩蓋事實真相的先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後,再裁定再審,最後出具調解書的所謂應對舉措,把明確是在立案審查期間進行的既違法又民事申請再審審查程序違法的嚴重違反自願原則且明顯不具有合法性的非法調解,造:假偽造成再審審理期間,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表面看似符合最高院關於依法再審調解的司法解釋的假像,實則弄虛作假,人為製造冤假錯案


明天6512


他們都是一夥的能推翻嗎?我親有感受,1審判錯2審3審都跟著錯,這就是上樑不正下樑歪。不接收原告事實證據就是枉法裁判。混官天理良心於顧,把權力和金錢做為判案是非的唯一標準,小蒼蠅成了大老虎傷害人民殺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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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二審應該有突破,而我的二審,法官卻以被告的律師出示假證,法官而採納告終,而審進行10分鐘,有又趕上年底,我認為法官根本沒有看卷,為了表現自己的能力,判決書卻謝了5頁,把被告的責任,全都推到我們身上,一審法官幫著推脫責任,二審法管幫著把屎盆子扣到我們身上,我們寒冬臘月幹了四個月的活就被告法官一句沒看見就結案,能不說明被告為了推脫責任,底下和法官打招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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