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养老院1个月,被另一老人殴打致死!养老院:我们无责

老人入住养老院1个月,被另一老人殴打致死!养老院:我们无责

随着日益的老龄化

不少老人都习惯住进养老院

但年过六旬的老陈怎么也想不到

自己会在入住

仅一个多月的养老院里

被其他老人活活殴打致死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谁又该对此负责呢?

老人入住养老院1个月,被另一老人殴打致死!养老院:我们无责

网络资料图

事发:老人被养老院患精神障碍邻居殴打2小时身亡

62岁的老陈是汕头人,育有三子一女,儿子和女婿都在广州工作,还开了一家化妆品公司。因为女儿体弱多病,无法照料老陈,孩子们经过商量,决定将父亲送去养老院安享晚年。为此,从2015年5月起,老陈被送进当地一家养老院,并享受一级护理,子女们隔三差五去探望父亲,既能兼顾工作,父亲也有专人照料。

2015年6月14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老陈在养老院自己的房间内,遭到同一楼层的另一位老人卜某的殴打,当天送院救治无效而死亡。据了解,66岁的卜某在养老院里,享受的是二级护理,案发后经鉴定,卜某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作为老陈的孩子们,在失去至亲的同时,维权索赔之路更是长途漫漫。最让家人难以接受的是,经了解,父亲被卜某从早上开始殴打了长达2个小时,其间,养老院工作人员竟然都没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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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陈某与养老院、卜某、卜某家属方面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老陈的子女只能一纸诉状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128万元。

养老院

这次事件是刑事案件所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虽然与老陈子女有签订托养合同,但没有实际证据,证实养老院的行为是导致老陈死亡的原因,且事发后有积极抢救行为,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卜某家属

卜某已认定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无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不应追加卜某家属为被告,卜某是在养老院托养期间造成的过错,理应由养老院负责。

尽管养老院和打人者都推脱责任,

但法律责任不会只凭借一面之词就能推脱!

来看看法院到底怎么说。

法院:打人老人及其监护人、养老院都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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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5年6月14日,受害人老陈在广州市某源养老院某楼F栋801房遭被告卜某殴打,于同日送院救治无效死亡。

公安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老陈系被他人用锐利物体切割颈部造成左颈内、外动脉离断,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卜某目前是否有精神障碍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卜某目前患“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及其目前无受审能力。

法院认为,本案系起诉民事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院判定:卜某湘应为卜某的监护人。卜某给他人造成损害,卜某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卜某湘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案发时,某源养老院应充分保障托养人的生命权。据公安机关勘验证实:案发所在的地未及时开通运行视频监控设备,以致安保人员没及时发现危害托养人的情况。因此,养老院未切实履行其对托养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被告养老院应对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卜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4216.1元;

卜某湘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2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在卜某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按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养老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觉得,这个案例为广大选择养老机构的老人及其家人敲了个警钟!一定要选择管理规范、合法合规、有完备安全保障设施及机制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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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类养老机构也提高管理能力,保护好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另外,子女们也要常去看望老人,照顾好老人,履行好监护责任,让老人们安享晚年。

毕竟悲剧发生之后,再如何维权,都比不上老人健在时的一声问候、一碗热汤啊!

将心比心,请善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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