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建築勞務公司是否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

花兒薔薇


俗話說的好:“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還有一句話叫做“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因此,如何一個建築勞務公司存在虛開行為,一定會有蛛絲馬跡讓其露出狐狸的尾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核查人員會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資金來往等多種角度進行核實業務的真實性。發現一點破綻就有可能把虛開的面紗揭開。比如通過對建築企業的工資表進一步核實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如果業務不真實,編造的工資表,勞務人員肯定也不會收到企業支付的工資,更不會承認在工地打過工。

這只是其中的一個方法,在這裡不可能把核查方法一一給你列舉出來。

總之,老老實實,規規矩矩的做生意才是正道。否則面臨的可能是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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