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如此之深,今后能不能采取招投标方式聘物业?

远牧天山


当前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相当的深,有人问今后能不能采取招投标方式聘物业。确切的告诉你:能啊。《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一直赋予了全体业主招投标聘物业的权力。

1.其实目前最大问题不是业主是否可以自己找物业的问题,而是前期物业不能很好的服务业主,并且业主还无可奈何。因为前期物业都是开发商选定的,前期没有多少业主入住,且业主间相互不熟悉,纵然对物业不满也只能忍气吞声。

2.一般物业问题都是在小区交房三年以后。新入住小区刚开始几年基本都是平稳的,矛盾很少会显现。这不代表没有矛盾,仅仅是因为大家都压抑住没爆发。一旦爆发出来了,那就几乎是对立面了。

3.出现问题后,业主基本都是采用拖延或者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将会成为业主维权最大的程序障碍。维权时,很多主管单位会以此作为理由,拒绝业主诉求。由于物业不作为,业主缴费心里不愿,不交费无法成立业委会。最后导致物业一直烂在小区。

4.想要解除旧物业,然后自己招标新物业或者自治,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解除、留用、重新招标或者自行管理。但是,成立业委会的关卡就在社区和街道以及住建主管单位手中,哪怕你是起诉也没用,一个绝佳的理由“你没交物业费,没有说话的权力。”这才是小区无法解除物业的难点。

5.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必须经过总户数一半或者占建筑面积一半以上业主同意方可执行。问题是业主大会根本上就没有人去。业主都会以“我没时间,我不参与”“不关我事,我不管”“我交了物业费了,别找我”这样的理由不去行使投票权,导致法定人数不够。

其实,无法自行招标物业的根源主要还是业主不团结!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来搪塞或者甚至直接拒绝参与小区建设。然而,一旦自己切身利益受损时又希望有人出头。可又有几个是傻子呢?你平时不出面维权,到时候谁还会给予你帮助?

业主们,真的想要维权,那就必须积极参与到小区建设中来。拿起自己手中的选票,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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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很可笑,这是一个十足法盲提出的问题!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在十多年前已经明确规定了"业主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所以这是一个不应该存在的疑问。

业主的这种管理权,来源于对小区与房子的产权。谁的财产谁来管理,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业主自己没有能力,或者是没有时间管理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管理。这也是物业公司应运而生的自然规律。

现有的政策设计上,既要求开发商对新小区选聘前期物业公司,又允许业主大会更换前期物业公司,从而达到小区物业服务不断档的目的。使得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得以保证。

当然更换物业公司,必须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就是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是否更换现任物业公司?若有"双过半”的业主投票同意辞退原物业公司,另聘别的。此项大会决议即告合法形成,然后授权业委会去执行即可。

所谓"双过半”就业主人数过半、所持有的产权面积过半。

当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的物业公司,或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生效之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告终止。


执中bj1


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估计是每个小区之间都会存在的。

矛盾的深浅跟物业处理小区的业务有关,矛盾的加深,往往是物业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说小区物业自动辞去不干或者是业主委员会把物业辞去,你当然可以采取一些方式,比如说招标的方式来招聘新的物业!

但现在问题是矛盾已经很深的话,小区物业也不会自己离开的,毕竟有不少物业费可能还没有收到!

前段时间国家出台了新的物业法,对于不作为的物业可以据交物业费!

但是在另一方面,不交物业费应该是不可能的,业主说不该教,而物业说要交,所以这就存在了矛盾,中间协商肯定会很难!

所以对于物业来说,从刚开始就一定要管理好小区,否则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很棘手,也很难处理的。

从以前我都会提前或者是按时交物业费,到现在我已经几年不交了,而且我也不打算交,因为物业不作为,该做的不错,该管的不管,你找物业,他能推脱的都推脱,有物业和没物业,基本上没什么两样!

如果能够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新的更好的物业,我肯定举双手赞成,但事实上是旧的不去新的怎么来,旧的是怎么来的我们业主也都是一点不知道。

所以要解决矛盾就必须全体业主共同商议旧的物业的去留,以及新的物业是否通过,招标的形式来选择?

业主不当家,让物业当家,那物业管理上业主上,就当不了家!

很多网友说的对,只能让业主当家作主,才能够管理好小区!

不要搞得业主去找物业解决事情,求奶奶告爷爷的!


艺方亲子英语


觉得小区的物业权利过大。应该引发全社会警觉。

不是外来单位一切事物都找找物业。因为物业不是小区长。

近期我看很多外来单位,如水电,取暖,广告,充电桩,绿化带改造停车位,光纤进入小区,创意的各种收费等等进入小区都要经物业同意批准才能进入和改造或同意,这是天理不容的。

物业是业主花钱雇佣的,不是物业雇佣业主来住的。小区老大不是物业而是业主才对。其实第三方管理物业本身就问题多多,第三方本身就没有出钱,对小区服务没有感触,所以谁送礼就向谁说话的,这问题是很明显的。如何破解?

物业不是小区长。物业只是小区工作的一小部分,是以打扫卫生为基础的团体。并不是全部!!

物业有服务的权利绝对不准有收费改造审批的权利。没听说哪家医院的院长出门由物业代替管理全院规划收费的。

现在是业委会很难成立,任何团体成立都需要费用,而业主没有这部分费用,加上物业是先有的,所以物业一定会想方设法不让业主成立业委会。如果物管办和开发商物业都是利益往来请问如果破解?

打官司,合同没有物业服务细节和惩罚标准,基本就是霸王合同,业主无处说理申冤,所以也就是不交物业费来抵制物业。我觉得在物业管理规定应该更多考虑这些情况。

我觉得小区没有业委会,就不该有物业,或是小区住满5成,就该让物业和业主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细节必须有业主提供,以后每两年就要重新签订合同。因为要及时发现物业服务不到位,和漏洞来改进,把改进内容及时写进合同里,已保证业主的权利和利益。



爱呀爱呀高高星星


物业招标早就实行了,但《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如果不作修改,所有的招标,都不过是开发建设单位的遮羞布,缓解不了任何物业矛盾。

按照现行的国家出台的《物业招标管理办法》,和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规定,我们假设一套运作模式,看看能不能缓解一下物业矛盾,最后再讨论以上两条法规存在的问题。

如果业主大会在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当然成立,按照规定,就应该纳入街道和社区,关于业主大会运作的协助、指导、监督的范畴。

有些工作看似成效不明显,但可以理顺业主大会的各项法律关系。

对于刚竣工验收的小区,第一件事就是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表决通过小区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

因为纳入街道和社区的监督范畴,选聘前期物业的监督,就成了街道和社区的法定义务。开发商可以玩消失,可以轻松撇开与物业服务的关系,街道和社区却长期存在,而且要承担物业服务不好的后果,不是想躲开就躲开的。

如果省级主管部门再制定良性的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示范文本(详见公众号“业主怡家”里的内容),街道、社区与开发商博弈的结果,较容易完全遵守上级文本,把选聘的物业公司装进制度的笼子,而不是开发商完全自己制定的规则。

街道、社区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文件、评标结果盖章见证,相关参与人签名,材料归档由社区保管,以备小区业主查阅。业主大会与评标第一名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开发商售房时,必须向业主公示以上内容,并取得业主签字同意。

街道、社区迫于业主入住后可能对其指责的压力,无论如何总会与开发商进行一定的博弈,总比现在完全由开发商控制的有所进步吧。

更关键的是,因业主大会的当然存在,根据小区议事规则,定期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也成了顺理成章之事。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定期业主大会由社区代为组织,内容可以包括业主提出的一切内容,比如起诉物业公司违约,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合同条款、选举和罢免业委会委员,是否续聘物业公司等。如果有20%的业主提议,社区可以代为组织临时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的重大事件。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需要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或起诉物业公司的的,由社区组织,公开招募业主志愿者,成立临时工作组即可进行。

至此,包括前期的物业选聘、物业服务的监督、物业解聘和新物业的选聘、选举和罢免业委会委员,起诉物业公司,全部在街道、社区的监督下,由业主大会行使权力,变得简单且顺理成章,完全吻合现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必须成立业委会,才能完成上述工作。

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授权部分业主提起诉讼,判决物业公司违约金的,存入业主大会账户。如果业主有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依据业主大会授权,予以制止。业主有欠交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可以起诉业主大会,把所有的欠费者追加为被告,把双方的违约金,存入业主大会账户。

小区的公共收益,也在社区和业主的监督下,直接存入业主大会账户。

如果制度如此,解聘不称职的物业公司,就会容易的多,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效果就会显现出来,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就不会这么激烈了吧。

但是,上述的两个条款,却弱化了业主大会的存在,剥夺了业主大会的权力,甚至赋权给了开发建设单位。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却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把业主大会当做可以设立的事项,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列,而不是必须应当设立的事项,且没有明确的监督主体,误解了业主大会的构成和权力,弱化了业主大会的作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此条规定直接取消了业主大会选聘前期物业的权利,而赋权给了没有任何监督的建设单位,为建设单位谋取自身利益,埋下了伏笔。

所以,以上两条法规需要修改,还权给业主大会。


姜姜聊物业


物业公司和一些业主产生矛盾也是必然的,人性中的自私性决定的,现在的离婚率那么高,你难道就能说必须是哪一方做的不好造成的?原因种种双方都会有问题,双方错误占多占少,反正走不下去离了重找,离了再找也有过得好的,也有再找过得不如以前的,甚至自理能力强的一个人过的。一个小区也一样,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或者业主自治和业主入股方式管理。国家也是容许的。物业和业主在法律主体是平等关系,是甲乙双方合同关系。一直是可以采取招标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只是有些业主骨子里带的轻视服务行业,以为交了物业费,无限制的要求服务,达不到要求就找各种理由不交费,有些自私业主自己可以在小区乱停乱堆乱放,物业去劝阻,他又是各种理由振振有词,别人乱停乱放物业稍有疏忽又会说物业不作为,种种这里再不一一列举。中国人性怎样,你就知道物业所面对的都是些什么人。不干公共服务你真不知道人性的丑恶,只有你亲自干了才会深刻体会各种自私人性。

亲自见 一个小区业主自治干不下去,换了物业公司来工作刚理顺好转,个别业主又找一些闲杂人员肆意找事闹事,物业没法干只能撤走。后听说业主自治还是有各种理由不交费的业主。导致业委会锁大门不让欠费业主进大门,引起打架纠纷上新闻。今天又听说半年前另外一个小区业主闹事业主自治。自治了大半年又回来请原来的物业回去继续干😓,你想物业会去吗,那就物业费提高了再去呗😂现在还在继续洽谈,想想当初又何必,一个小区正气多还是邪气多决定了小区的动荡安稳。想闹的继续闹吧,闹完就是涨物业费😂😂


淡叙416


首先我们要说的是,您说的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是早就可以这么操作的,理论上物业管理项目标的超过50万都要进行招投标选聘物业公司,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这也是国家鼓励的这样的好处就能让业主们尽可能的选择到称心满意的物业公司。

下面我们再来说说关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们之间矛盾频发这个问题。我倒是觉得这个问题需要双方的相互理解。现在确实社会上大家听到看到很多关于物业管理的有些负面的新闻,但我相信还是好的物业公司多一些,现在国家也在推进物业行业的平等竞争机制,加大物业行业的竞争力度,让市场去筛选,那些骗钱的服务不到位的物业公司必然会被淘汰。

我相信以后的物业行业必然不会像现在这样,物业会提供更好的服务,业主们会对物业公司有更多的理解。那样双方会更加和谐,这个行业也会有更好的发展。


Hello小爷们儿


当然可以,但是需要有法律的规定。当前的物业公司必然是和地产公司之间有某种关联。多数小区的业主对物业公司是没有选择权的。

即便是有业委会,也很难保证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清白,这也是很多小区没能成立即业委会的主要原因,当然还有客观的原因是部分相关职能部并不支持。必然导致,或者加深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身为业主你却没有权利选择谁来为你服务?这是矛盾的根源。


招投标商学院


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实质并不是招投标货比三家优胜劣汰所能解决的。物业公司的选择大多是开发商售楼交付之前进行的工作,大多都是以招投标的方式选取。真正矛盾的激发要追溯到这个行业的现状上来:

1.整个行业的服务意识不强。

2.人员的整体素质层次不齐。

3.前期低价中标进入倒逼服务缩水。物业费的高低不是评判服务好坏的绝对标准,但过于低廉的物业收费势必在服务上恶意缩水。比如保安聘用上的年龄结构偏大等。

4.客观存在的难度。小区人员众多,家长里短 众口难调让日常的服务变得难度更大。

要想解决这个矛盾,最终还是要从行业的服务方式上避免,今后的发展有没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规避。


链上甲乙


最好,但不能重蹈覆辙,有些公司换个名字又重新包装来应标,最后通过暗箱操作,又大摇大摆粉黙登场,完全愚弄人的智商,这种老赖皮狗式的公司,最好不能参加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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