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1980年出生,2000参军入伍,2009年与林女士登记结婚,2018年退伍,部队一次性发放王先生转业费30万元,现林女士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分割转业费,即其中的15万元归其所有。

林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转业费?笔者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转业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常用财务标准规定简明表》规定:选择计划分配安置方式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领取转业费,转业费主要由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5〕政干字第488号《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和〔1989〕政干字第242号《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分别对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予以明确。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这里的原工资指的是基本工资。计发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为: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安家和生活补助费。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即:复原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综上,林女士有权分割王先生的转业费,但是分得的数额并非15万元,具体数额应当为:30万÷(70岁-20岁)×10年=6万,该6万应当为林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林女士仅能分的其中的二分之一份额,即其中的3万元。

注:转业费中有些属于军人个人所有的费用,配偶无权分割,例如伤亡保险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