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補償款過低,看看這兩點有沒有問題!

很多被拆遷人朋友認為自己的拆遷補償數額明顯偏低,但卻不知道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實際上,實踐案例表明,很多拆遷補償過低問題的“貓膩”,就隱藏在拆遷補償評估時點中。

由於房屋市場價格水平一直在飛速上漲,評估時點過早,評估依據的價格標準偏低,也是房屋補償價格偏低的重要原因。

今天就來說說,拆遷評估時點應該是什麼時候,被拆遷人朋友可以作為參考,確定自己的補償價格確認的評估時點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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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評估時點通常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準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是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參考同類房地產的時價,且被拆遷人據此拿到的拆遷補償款或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標準也應以此評估時點為準。

實踐中常常有被拆遷人遇到,拆遷方以很久之前的價值標準計算當前拆遷的房屋的補償價格,結果補償款遠遠不能實現被拆遷人購買類似房產的需要,像這類情況,就是因評估時點錯誤導致的補償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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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補償爭議導致拖延補償的以補償之日為準

實踐中還有一類情況,是雙方因補償數額問題存在爭議,並因此導致補償日期遠遲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應當以實際給付補償的日期為時點,實時計算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價值。

被拆遷人可以理解為,當補償之日遠遲於通常情況下的評估時點時,根據原時點評估價值計算補償,已經無法實現被拆遷人的同等補償目的了,因此,對於實際補償時間遲延的,應當根據當前時點計算評估價格,以避免因市場價格飛漲導致的原有補償數額無法實現對被拆遷人的公平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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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想說的是,評估時點的確定,不僅要考慮相關法律規定確定的固定時點,還應當結合實際問題,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實際補償權益能夠得到充分實現,不能違背不使被拆遷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降低這一基本原則,以及對被拆遷人進行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

實踐中被拆遷人認為自己補償偏低的,一定要從法律和事實角度,找出補償偏低的原因,從而更加準確地入手準備和實施維權方案。被拆遷人也應關注拆遷補償評估時點的問題,並積極做好取證存證工作。也可以委託專業拆遷律師介入幫助維權,更加全面地考察拆遷方的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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