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小夥因忘拔插頭燒了出租屋被拘留10天,你有這個習慣嗎?

達爾文認為人類的最大的兩大成就是火和語言。火給人類帶來文明進步、光明和溫暖。對人類而言有時它是朋友,有時是敵人。失控的火,會給人造成難以想象的災難。統計表明,我國因火災每年直接經濟損失平均每年8.2億元。根據國外的統計,火災間接損失是直接損失的3倍左右,所以消防安全和減少火災關係到全民的幸福和安寧。

下面這個小夥因為忘拔插頭導致失火被行政拘留十天覺得很冤,你怎麼看?

2018年3月的一天,張某出門上班,順手帶走了手機數據線,卻把手機充電插頭留在了插線板上,誰知中午12點左右插線板突然起火,除他所租住房屋引發火災外,因火勢太大還將樓上房屋的陽臺和主臥全部燒光。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報告中指出,起火部位及起火點為張兵住的臥室插線板,起火原因排除外來火源、雷擊、燃氣、自燃、遺留火種等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能排除電氣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性。2018年4月,派出所傳喚張某,根據公安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報告,認定他的行為構成過失引起火災,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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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引發火災和失火罪有什麼不同?

失火罪是我國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客觀表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的過失引發火災的情況很像,但是兩者有量的差別。失火罪因其嚴重性有比較高的立案標準:如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造成三人重傷的;造成財產損失數額巨大的;造成十戶以上家庭房屋及基本生活資料被燒燬的等。本案按照過失引起火災的情況對張某進行行政處罰是符合法理的。

但張某越想越覺得委屈:不就是出門忘記拔電源插頭引發火災嗎,又不是故意的,憑什麼賠了損失,還要被行政拘留10天?於是在2018年5月,張某向洪山區政府申請複議。2018年7月,洪山區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收到區政府作出維持原行政處罰行為的行政複議決定後,仍不服氣的張某繼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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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什麼,為什麼在行政複議之後又可以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是行政法上的一種制度,簡單地說,行政複議就是上級行政機關糾正下級行政機關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而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在審理機關、受理範圍、具體性質上有本質的差別。本案張某先是對其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不服,繼而向作出這一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張某對複議結果也不滿意,這時不可以再次提起復議。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同時要求法院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複議的結果進行合法性審查。

庭審中,張某認為:其租住的房子電線是鋁線已老化,日常生活中不拔充電器插頭是常見行為,自己未拔插線板插頭與涉案火災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涉案火災系由電氣故障引起,自己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根據公安部門提交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認為張某在《詢問筆錄》中稱其外出上班前未拔插線板插頭,能夠相互印證張兵因疏忽大意未拔插線板插頭,插線板處電線短路引起火災,造成涉案房屋及屋內財產部分受損因果關係的事實。公安部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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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張某作為承租人在出租屋發生火災,出租人是否也應承擔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出租房發生火災,要認定出租人是否應承擔責任。需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火災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和責任,按照責任認定承擔責任。本案是張某的原因導致火災發生,他應當承擔責任,而與出租人無關。但如果是出租的房屋本身存在消防隱患未及時排除的,出租人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火災無情,警鐘長鳴。在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面前,怎麼預防都不過分。一次出租屋的小火隨時都有可能引發吞噬生命的大火。要防微杜漸,更要防範於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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