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以妹名义与人登记结婚,无效?佛山这事“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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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讲“情”的地方,但“理”有备无患,大家好,欢迎来到“婚恋这事儿”,今天的话题是:婚姻登记的时候,姐姐冒用妹妹的名字,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来,这事儿“东窗事发”之后,妹妹将这事儿告到法院,想讨一个说法,事情闹到这地步,一般都能理解:虽然是亲姊妹,但毕竟是终身大事,那么,法院会给一个说法呢?


【婚恋事儿】

龙某最近为“婚姻这事儿”头疼不已,不是逼婚,也不是纠结“脱单”的问题,而是姐姐托自己之名与李某登记结婚了,结果结婚证上赫然写着自己和李某的名字,或许,很多人都有一种想法,这还不简单,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将婚姻注销,宣布无效不就得了?但事情真有这么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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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龙某也做了这件事,到民政局去注销婚姻,但民政局称只有法院判决龙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见到判决书后才能为龙某和李某撤销婚姻登记,因此,龙某只能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那么,起诉结果会怎么样呢?


【一审判决】

对这事儿,当事人一出现,验明正身,事情一下就成“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了,但是,法律不是我们想当然,对此事儿,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龙某的诉讼请求。受理费收取50元,由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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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结果,交50元钱是个小事儿,婚姻大事这不凭空悬着吗?接下来,自己也补了补“法律课”,明确了法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看到这儿,龙某觉得仿佛看到了一线曙光,为啥?

因为她觉得:现实生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变化性,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全面、详细、超前,而且,法律往往规定僵化、死板,而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形,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即是规定一些常见的情形,对于其他特殊的情形也允许法官根据基本原则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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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本案这情况,龙某的姐姐冒用自己的名字与李某结婚。虽然结婚证上显示的是自己与李某结婚,但其根本没有结婚的意愿,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所以,打定主意的龙某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宣告龙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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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醒世警言】

1.为什么会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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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这里所列举的几种情形,并非是一种“典型情况的列举”,有且只有上述四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婚姻无效,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均不能成为认定婚姻无效的理由。而经过对比,很容易发现,龙某上诉认为其与李某婚姻无效的理由是双方登记结婚并非各自的真实意愿,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因此, 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接纳。

2.这样的婚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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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非本人真实意愿表示的婚姻,可以通过“婚姻当事人”履行“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来实现,本案中,龙某作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不能以“当事人”履行这一权利,可以通过姐姐履行这一权利实现,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其姐姐可以因被胁迫等原因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因一方玩“人间蒸发”,要注销婚姻关系,如果对方失踪满3年,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申请为失踪人,直接诉讼离婚;如果年满4年,还可以以“宣告死亡”的方式,让婚姻关系失效,重新组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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