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本章摘要:

工程承包市场:

蒙古国;

工程承包商:龙建股份;

工程项目:BT模式公路项目;

工程事件:蒙古政府违约;

事件结果:蒙古国政府偿还项目投资;

事件时间跨度:2015-2019。


蒙古国

世界上第二大内陆国家

世界上人口密度最低的国家之一

人口密度约2人/平方公里

(中国194人/平方公里)

一年有2/3时间阳光明媚

号称“蓝天之国”

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一带一路”倡议下 ,六大经济走廊之一 – 中蒙俄经济走廊带动了蒙古国的发展。

近年来,蒙古国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扩大,政府财政资金不足与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增大之间的矛盾显现。在这个大背景下,龙建股份于2015年以BT模式中标蒙古国两公路项目,该项目由口行、中行提供贷款。按照规划,项目移交给蒙古国政府后,龙建股份将分4年从蒙古国政府收回投资。

然而,蒙古国政府违约了。

我们先来看最新进展:

龙建股份蒙古道路工程BT项目蒙古政府违约案,于近日有了最新进展,龙建股份蒙古公司于3月29日收到项目投资偿还款人民币7120万余元。

公告如下:


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 龙间股份公司全名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建设集团,前身为交通部第四公路工程局,系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对原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将路桥施工优良资产注入并更名组建的

上市公司

我们来回顾一下这个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协议条款、融资架构以及蒙古国政府担保承诺效力等,给在蒙古国或欲进入蒙古国工程市场的中资企业以参考及启示。

项目情况

2015年3月龙建股份正式收到蒙古国关于【阿尔泰-达尔维方向98km沥青混凝土公路】及【阿尔泰-达尔维方向165km沥青混凝土公路】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项目:

1)阿尔泰-达尔维方向98km沥青混凝土公路;

2)阿尔泰-达尔维方向165km沥青混凝土公路。

实施模式:BT(龙建股份在蒙古当地建立项目公司并与蒙古政府签署建设—转让特许协议,由项目公司为主体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和建设,工程建成后业主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回购);

投资总额:84721.70万元(项目移交给蒙古国政府后,龙建股份将分4年从蒙古国政府收回投资);

预计投资回报:94660.43万元;

利润率:11.73%;

2015年3月25日双方正式签署了特许协议;

2016年5月4日、2017年3月30日先后两次签署了补充协议。

特许协议合同条款

1.合同当事方

● 龙建股份

● 被蒙古国授权机构(代表蒙古国政府)

2.合同类型及金额

合同类型为建设-转让特许协议。两个项目共计金额为946,604,339.25元人民币,其中:

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3.合同生效条件

在双方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下列的前提条件完全得到满足后,应认为本协议生效:

1)达成并签署项目的融资协议;

2)将相当于项目建设费用4%的金额,存入任何一家蒙古商业银行的特许权享有人的账户,且开始支付用于本项目;

3)将相当于道路建立咨询公司费用的50%金额存入在被授权机构指定的账户中;

4)达成并签署施工协议(和蒙古国的公司签署承担至少三分之一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协议);

5)应有特许权享有人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

4.合同支付条款

龙建股份负责为上述特许项目进行融资并完成其建设,采用其自己的资金或者以自己的能力募集来的资金进行,然后将项目移交给蒙古国。

龙建股份在2016年7月30日前对上述道路建设项目进行试运行,分4年的时间从蒙古国政府收回投资。(见下表)

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5.争议解决条款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端或者辩论应按照蒙古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解决。如果被授权的机构和特许权享有人之间发生了争端,双方将努力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如果双方没有解决前款中的争端,应通过向蒙古国法院提起诉讼以及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来解决,

仲裁将在新加坡进行

项目融资结构分析

1.借款人:蒙古LJ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龙建股份全资子公司)。

2.银团组成:

中国银行中银大厦支行(中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口行)。

* 中行为代理行和担保代理行,中行为牵头安排行。

3.贷款额度

中行提供人民币3.3亿元贷款;

口行提供人民币3.028亿元贷款.

* 贷款期限均为5年。

4.还款期限

口行中行贷款蒙古国BT公路项目 违约背后的融资结构解析


* 宽限期为15天。

5.增信结构

龙建股份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与中行和口行签署《保证协议》,为上述贷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龙建股份作为投保人,中行和口行作为被保险人,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哈尔滨营业管理部购买了海外投资(债权)保险,承保范围为: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违约,违约即蒙古国政府违反公司与蒙古国政府签署的特许协议中关于公司从蒙古国政府收回投资的结算日期和支付金额的条款。

项目风险分析

1.特许协议仲裁条款存在无效风险

根据公开文件显示,特许协议仲裁条款的规定为:如果双方没有解决前款中的争端,应通过向蒙古国法院提起诉讼以及通过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来解决,仲裁将在新加坡进行。

上述表述是典型的无效仲裁条款,一旦仲裁条款无效,那么项目协议相应争端则只能在蒙古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同时,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特许协议的适用法为蒙古法。因此,在蒙古境内法院使用蒙古法律起诉蒙古政府,胜诉难度可想而知。

此外,根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保单的通常规定,就违约险而言,中信保赔付的前提条件是项目公司取得胜诉,同时获得有具体金额的判决。若项目公司无法及时取得胜诉判决,那么在海外投资保险项下的权利也将落空。

根据本项目的融资结构,由龙建股份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提供了全程全额的连带责任担保,因此一旦信保保单以及其他项目增信手段无法实施以保障银行利益时,银行将会要求龙建股份和黑龙江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来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也是如此),最终项目风险还是会由龙建股份及其母公司自己来承担。

2.特许协议本身效力存疑

近年来,蒙古政府不断加大力度吸引外商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然而蒙古对于保护外资的相关法律体系仍然相对滞后,甚至存在诸多盲点和冲突点。根据《蒙古国债务管理法》规定,蒙古政府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对外举债应当受到财政部的监督,同时蒙古政府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对外举债还应当由蒙古议会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项目与蒙古政府签订的协议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蒙古议会审批程序,由于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特许经营项目因为蒙古政府违约而导致追索的案例发生,因此没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上述法案是否会被严格执行。

在本案例中,龙建股份公司与蒙古政府签订的特许协议,规定在龙建股份公司修建道路后,由蒙古政府来进行回购,其实质就是蒙古政府向龙建股份公司举债以修建本国道路,若该协议没有经过蒙古议会批准,那么如果严格按照《蒙古国债务管理法》执行,该协议的效力将会受到较大的挑战。


启示与建议

在蒙古国进行投资的启示与建议

1.重视蒙古经济风险,合理安排项目协议与融资架构

自20世纪90年代,蒙古实行经济自由化以来,蒙古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并一度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在2011年蒙古的经济增长率高达17.3%。然而,由于蒙古过于激进的经济发展策略以及较为单一的产业发展结构,也注定蒙古无法长时间保持较为高速的经济增长。

2011年以后,由于大宗商品价格的暴跌,使得蒙古经济发展受到极大冲击,直到2016年,蒙古彻底陷入经济危机,经济增长率降到了1%左右,货币贬值高达58%,政府债务占GDP比例更是接近80%,外汇储备也下降到13亿美元。

虽然在2017年年初,世界银行和中国都对蒙古通过贷款进行了紧急救援,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蒙古经济结构单一、基础设施条件落后等阻碍经济发展的本质问题。

因此,准备在蒙古进行长期投资的中国企业必须要重视蒙古随时有可能发生下一轮经济危机的风险,在投资初期的协议谈判阶段,做好项目协议中商业风险分担的安排,通过

“照付不议”等条款提前锁定项目收益,并尽可能要求蒙古政府对项目协议的商业条款提供主权担保,同时购买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投资保险并要求承保项目协议违约条款。

其次,在进行融资时,尽可能实现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以项目本身资产以及其未来收益作为抵押而非母公司担保来换取银行贷款,以此绑定贷款银行和海外投资保险公司来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同时也增加蒙古政府的违约成本而使其不敢轻易违约。


2.重视蒙古法律风险,提前进行尽职调查,深度了解蒙古投资法律环境

蒙古国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法律修改频繁的缺陷。例如,就蒙古国电力投资领域而言,根据蒙古法律有两种投资路径,

一种是根据蒙古《投资法》进行独立发电项目的投资,称之为IPP项目;

一种是根据蒙古《特许经营法》进行特许经营投资,称之为PPP项目。

在IPP项目中,蒙古《投资法》规 定了增值税、所得税、预扣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对于外国投资者有着极大的吸引力,但当真正谈判时却会发现蒙古《投资法》与蒙古《税法》存在多处冲突,而且蒙古税务部门大多也并不认同《投资法》的规定,税收优惠很难落到实处。

在PPP项目中,项目须经蒙古议会立项,很多协议也由蒙古政府直接签署,但《蒙古国债务管理法》又明确规定政府举债或提供担保需要议会批准,而实践中大部分PPP项目仅仅经过了议会的项目立项程序而没有进行议会的协议批准程序,如此也给项目协议的有效性造成了极大挑战。

因此,中国企业到蒙古投资应当注重蒙古法律环境问题,提前进行扎实而又全面的法律尽调工作,掌控蒙古当地法律冲突及变动情况,同时聘请当地律师和国际律所律师共同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从蒙古当地角度和国际投资惯例角度共同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和分析,以确保对相关法律的正确理解,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

3.重视蒙古政治风险,积极纳入当地合作伙伴,互利共赢,共担风险

蒙古的政治风险主要存在三个方面:

第一,蒙古国内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蒙古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共有约20多个政党,党派之间政治竞争激烈,每逢政府换届,现任政府都会对前任政府签署的尚未履行的协议进行重新审查,给海外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政治不确定性;

第二,蒙古国内仍存在一定的排华思潮,安全形势存在一定隐患,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蒙古民众仍对中国存在仇视和敌对心里,蒙古国内针对中国人的治安案件也时有发生,给中国企业在蒙古进行投资和运营造成一定的安全威胁;

第三,中蒙双边关系面临着国际政治竞争的影响,蒙古作为内陆国家毗邻中国和俄罗斯两个大国,同时又受到美国、欧洲、日本等域外大国和地区的深刻影响,蒙古的独特国家安全形势决定其政治上不能完全倒向中国,必将长期在美俄中日欧等大国间寻求平衡,从而使得中蒙经济合作将会受到诸多政治因素的影响。

政治风险的主动权通常掌握在东道国自己手中,因此中国企业在蒙古投资最好能够找到有实力、有关系的当地合作伙伴,与其共同分享项目收益,当预见政治风险即将发生时,便可利用当地合作伙伴的资源与能力来化解相应风险,或者最多限度的保护项目在政治事件中所受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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