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中遭遇“先开票后付款”要求,企业该如何规避隐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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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分析

“先开票后付款”,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商业现象,也是我国当下很多企业努力避免的一种模式,它通常存在于两个关系并不很紧密的交易方所进行的交易,并且供应方的地位相对于购买方比较低,也可能是因为它的产品竞争力不是那么强,而仅仅只是价格低,也会是说是他的产品技术含量比较低,有许多的替代品。总之这种现象多是在购买方强势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


原因所在

因为现金流是企业的根本,为了保证自己的现金流,很多企业就像努力的长大自己的资金流入,尽可能去占有别人的资金,而是自己的资金流出最少。至于它合理不合理,在商业模式中有各种各样的创新,只要是不违反法律规定,她就是国家允许的。从购买方的角度来看,先开票后付款,并没有证明说购买方会恶意拖延款项的支付,只要购买方最后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那么他的做法就是合理的。

如何规避

至于说如何规避这种风险?我想供应商能够从这种模式中认识到自己是处于弱势的,如果想提高自己的资金收益率,减少资金占用,就是要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提高自己产品的技术实力,提高自己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酒香不怕巷子深,如果你的产品质量非常好,如果你的科技含量非常高,那么就会像茅台酒一样,大家排队预付款来购买你的产品,而不是像现在一样先开票之后才能够收到货款。


如果不能在短时间内提高自己的话语权,那么对这种商业模式,就必须要把握的重点是:双方是不是都能够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对方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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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刀三爷


在销售经营活动中,销售业务员根据发货单要求自己的财务开具发票,而财务要求销售员先收款再开发票。销售业务员两头为难,购货方财务要求先开发票再付款,两边财务各执一词,都好像道理十足。那么到底应该怎样做,供需双方才能利益最大化呢。

销售方先收款再开增值税发票的理由

首先,对于销售方,发货收款开票天经地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40号公告对三种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且未开具发票的,为收到销售货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用赊销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的当天。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

销售方认为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的当天开票税法是有规定的。特别针对赊销,增值税纳税业务为“书面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因为销售方一旦开票就应该申报,可是款未收回,相当于销售方垫付了相当于增值税款的款项,如果赊销期过长,那么销售方垫付的资金就十分庞大,这可能影响销售方的资金周转。同时销售会将这部分垫付资金而产生的机会利润和资金暂用的机会成本以及可能的坏账损失,转移到赊销货物的销售价款中去,毕竟,无利不起早是商业的惯例。

采购方先开票后付款的理由

采购方财务认为,由于货物的品质数量等多方面原因,关键是没有发票,记账是一个大问题。首先没有发票,材料只有暂估计入账户,同时内部采购管理也存在很大的问题。通常情况下,采购方处于强势位置,比如在订单上约定“采购方在收到货物和发票以后3个月付款,以发票日期为准。”这样,销售方只好乖乖先开好发票,否则,发了货,款收不回。

那么,由于是赊购,销售方肯定将先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资金成本转移到价款上,这样,多个赊销组合,销售方才能因赊销分散坏账的风险。

合同约定发票事项对供需双方的重要性

由于税法对发票开具时限有具体规定,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应仅仅合同标的的重要条款,还应将开具发票开具什么发票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即是说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还是合同主义务。主合同义务,就是开具增值税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不开具发票,销售方应承当违约责任。从给付义务就是不开票不是相对人拒付价款的理由,

另外还必须约定,具体的收款日期。因为赊销货物发票已开,发票上有收款人一栏,必须约定,发票上收款人一栏只代表收款人应该是谁,而不是已经收到款项的人。这样对先开票的销售者是一种明确合约保护权利。

对销售方来说,无论是否开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采购方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采购方也许谨慎将发票作为对方已收款的凭证。(该回答来源于水木阳歌头条文)





水木阳歌


“先开票后付款”不能说为遭遇,是行业的潜规则了,也是有法规律制度的:

1.先开票的理由:领导要签字、财务要审核、公司要研究,不外乎这几种情况

2.先开票的法律依据:见票付款,拒绝开票可以拒绝付款,应是我们熟知道的一句话3.先开票主要由公司内部规定,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有一套完整审核体系,比如发票后面的附件,先付款,钱都给你了,你爱理不理,控制权在你手

4.先开票的风险:一是提取全额确认收入,提取缴纳各种税费,占用公司部分资金,二是有货款收不会或不能全额收回得可能

5.如何规避:一般无法规避,因为你要出单,顾客就是上帝


小王财税角


根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因为已经给过发票而发生的货款是否支付的经济纠纷案例。因此,让一些企业陷入了两难地步,先给票,对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风险;不给票,对方偏偏却不付款,存在经济损失。

那么,如何才能规避这种风险呢?

我个人的一点建议是首先要完善合同,把先给票后付款或先付款后给票写入合同之中,并且尽量约定货款支付采取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其次,不管是先给票还是先付款,票和款的交付手续都要符合合同约定。当然如果货款通过银行转账就一定会有银行转账凭证,如采取现金支付的要有支付款凭证,并要求双方签章或经办人签字。

总之,尽量保存详细的资料以防不测,这样才能规避风险的产生。



小蔡说税


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确实会遇到,我说一个我的解决办法吧,仅供参考。

1.让对方私人先垫付。

曾经给河北某开发区政府招商办做方案,对方的流程是必须见发票跟合同才能打款,我们的方案不是实物,没办法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我们的办法是让跟我们对接的人个人先垫付订金,然后我们马上把合同跟发票开出来给他们,方案做好后他们根据发票金额打款后我们就把之前垫付的钱退还给他们。

这种情况适用金额不是特别大,同时对接的人愿意垫付。

2.事先合同约定好按进度分阶段打款,分几次开发票,减少金额,这样能降低一点风险。

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确实不太好办,只能努力沟通见机行事了。


企业家资源


其实国家应当强制规定,如果开了发票不付款,对付款企业重罚。


松林绿地


先票后款是国企的一贯作风!应该先要求国企以身作则


云南工矿物资


应该成立中介机构(比如银行)收取发票,和钱款,然后给双方


心佑507


国家,税务部门也要采取措施,对开票未付款的也要有要求,开票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款,否则发票不能认证或抵扣,逼使企业付款,这就形成了市场良性循环。


用户3453994201中国龙


必须先付款后开票,国家要好好整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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