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的”检察官细心核查使两少年免受刑罚

“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的”检察官细心核查使两少年免受刑罚


日前,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先后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与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两起未成年人涉嫌暴力犯罪案件。但承办检察官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发现该两起案件均存在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存疑的情形。


细心核查发现年龄存疑

这究竟是怎样一回事呢?

原来公安机关分别在向该院提请报捕这两件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仔细阅看了案件材料,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也充分,案卷中也有证明年龄的证据材料。从公安机关出具的年龄证明来看,这两人均刚年满十六周岁,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的”检察官细心核查使两少年免受刑罚

基于未检人的敏感性,承办检察官就年龄问题与两人进行交谈。

刘某某说:“我听我妈说,我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是按农历登记的。”

这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经询问其母亲亦得到证实。同时,在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话属实,那么,按照公历日期推算,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杨某某在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年满十六周岁是两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将直接关系到他们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调取分娩、接种疫苗记录

为查明事实真相,检察官开启侦查模式,在批捕前二天,逐一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核实当年的公历、农历日历对照表,翻阅和调取了涉案嫌疑人家族谱和分娩、接种疫苗记录,询问了邻居等相关证人,调取涉案嫌疑人过生日前与家人聊天记录。

通过询问,发现能够与刘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刘某某二人的年龄疑案终于告破。

“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是农历的”检察官细心核查使两少年免受刑罚

考虑到其二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检察官在对二人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教育后,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感谢检察官姐姐的关心和教诲,我一定改正错误,好好生活。”

近日,刘某某、杨某某来到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向检察官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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