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杜康請求無效伊川杜康商標被駁回

關於商標的爭奪,人們幾乎是拼了所有的力氣!對於已經成功註冊的商標,該提無效宣告的就一定要果斷出手,不要客氣!在商評委這裡予以維持,那就上訴,再上訴!若是還不成功,那就想辦法重頭再來,再提無效宣告!什麼也別說了,上來就是剛!!!

但是(注意,反轉來了!),有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那就是商標評審行政程序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有一件第9718179號“杜康”商標,是伊川杜康於2011年7月14日申請,2012年8月28日被核准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燒酒,米酒,黃酒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8月27日。

陝西杜康請求無效伊川杜康商標被駁回

對此,陝西杜康酒業就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只是,在商評委這邊,卻做出了“原告申請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第151151號裁定。

陝西杜康請求無效伊川杜康商標被駁回

緊接著,陝西杜康又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稱:陝西杜康為“杜康”商標的共有人之一,依法有權在其商標有限期內長期無償使用,且“杜康”商標是特定歷史條件的產物,其本身已經喪失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已構成了一定範圍內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運行環境,不利於正常的市場運營發展。

就目前來看,這是一起很正常的商標無效宣告案件,那麼怎麼又涉及到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呢?我們來看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是怎麼說的!

陝西杜康請求無效伊川杜康商標被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申請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但是,經不予註冊複審程序予以核准註冊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除外。

經查,這件訴爭商標早在2015年5月11日,商評委就已經作出了予以維持的裁定,也就是第32455號裁定。當時商評委就已經認定,伊川杜康有證據可以證明其申請註冊的第152368號“杜康”酒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了較高知名度,雖然杜康於白酒有相關聯的含義,但是可以證明“杜康”商標經過使用宣傳,註冊在白酒商品上具備了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訴爭商標文字與上述商標文字本質相同,並且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所以訴爭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予以維持。

陝西杜康請求無效伊川杜康商標被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第32455號裁定已經生效,而由本案提交的無效宣告理由書等證據可知,在本案中其明確提及主張訴爭商標應予無效的理由仍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與第32455號裁定相同。被訴第151151號裁定所依據的事實證據與第32455號裁定相比並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屬於同一事實。在沒有新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基於相同理由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原告陝西杜康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我們對於一件商標的堅持,不論是申請註冊也好,還是提出異議、撤三,或是無效宣告等也好,都是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一定要理性,尤其是在上訴理由中,以免在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之後,最終卻通通做了白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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