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遭遇撤三,受讓人可能錢標兩空!

商標轉讓期間有很多潛在風險,而商標撤三屬於比較容易被忽視的一種。如果在轉讓公告發出之後商標被提出撤三申請,受讓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明,則很可能失去受讓所得的商標專有權。

常看商標圈推文的朋友可能不陌生,商標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商標權人需要在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局提供直接的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轉讓遭遇撤三,受讓人可能錢標兩空!


在商標轉讓交易中,如果受讓的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42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故受讓人從商標轉讓公告之日起享有該商標的專有權。


商標轉讓遭遇撤三,受讓人可能錢標兩空!


倘若商標轉讓公告期間,收到撤三舉證通知書。(撤三的期限剛好早於受讓人實際獲得商標權之日。)換句話說,受讓人需要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否則商標權將被撤銷。

但是,在這段時間裡受讓人還未取得商標專用權,當然無法提供使用證明。這種情況下,受讓人卻要承擔商標被撤銷的後果。


商標轉讓遭遇撤三,受讓人可能錢標兩空!


新買的商標剛獲取專有權就被撤銷了,受讓人實在是太冤了。

在此,商標圈建議:在商標轉讓時,對於註冊時間超過三年的商標,一定要仔細瞭解商標過往三年是否投入使用,最好在交易時一併交付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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