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非是條“漏網之魚”?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黎茜販賣、運輸毒品案二審宣判,天津市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天津市檢察院二審處負責人感慨道:“這起追訴案件的成功辦理,是公檢法機關協調溝通、密切配合的結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我們根據案卷中發現的問題,與偵查機關進行溝通,提出補查方向,列明補查提綱,引導偵查取證工作,偵查機關主動配合核實關鍵情節,補強證據。”

2016年7月13日,鄭某、隋某等人因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其作出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天津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後,進行了嚴格審查。承辦檢察官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鄭某、隋某等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不過,在閱卷過程中,“黎茜”這個頻繁出現的名字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在鄭某、隋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犯罪過程中,黎茜幾乎無時不在。從商議購買毒品到支付毒資,再到接收毒品,都有她。承辦檢察官意識到,黎茜有可能是條“漏網之魚”。

2016年10月13日,辦案人訊問了該案被告人,基本上可以認定黎茜是販賣、運輸毒品的共犯。為了有效追訴犯罪,檢察機關制定了周密計劃,積極補查相關證據,為偵查機關辦案奠定了紮實的基礎。12月13日,天津市檢察院指派4名辦案人分兩組,同時對黎茜的同案犯進行訊問,進一步強化口供,固定言詞證據。同案犯楊某、鄭某和何某分別證實黎茜參與謀劃、共同購買毒品以及支付毒資的犯罪過程和相關交易細節,鎖定黎茜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事實:2014年11月下旬,黎茜與販毒人員隋某、餘某、何某、楊某等人多次在天津市商量販賣毒品事宜,共同決定由何某聯繫鄭某購買甲基苯丙胺5000克用於販賣。27日,隋某、餘某、何某以及黎茜搭乘飛機由天津赴廣州。當晚,隋某指令黎茜跟隨餘某將毒資3萬元交予鄭某。

取得能夠證實黎茜參與運輸、販賣毒品犯罪的證據後,檢察機關積極聯繫偵查機關,向他們介紹案情,通報現有證據情況,並通過召開聯席會,深入探討案情,雙方形成一致意見,偵查機關同意對其追加起訴。

2017年1月9日,天津市檢察院正式下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對黎茜參與販毒一事進行補充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文書下發後,檢察機關密切關注案件進展,列明詳細補查提綱,引導偵查取證工作,積極發揮監督作用,敦促偵查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工作。最終,此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同年5月27日,天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該案。經審查認為,黎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販賣,其行為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於10月9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黎茜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判決後,黎茜向天津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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