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雄幫"3名"漏網之魚"被判刑啦!

4月29日上午,平南縣人民法院召開嚴厲打擊惡勢力犯罪集中宣判大會,依法公開對兩件涉惡案件的3名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被告人吳某燦、郭某鑫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五年五個月;李某鑫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兩起涉惡案件法槌落定,標誌著平南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階段性初步戰果。



自2016年年初開始,以盧某瑜為首要分子、梁某、林某超、陳漢某、陳澤某(五人均已判刑)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糾集被告人吳某燦、郭某鑫及莫某龍、黃某衛、徐某健、韋明某、吳某、高某(六人均已判刑)、李某鑫等社會遊手好閒人員為一般成員,以平南縣平南鎮某汽車租賃車行為活動據點,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在平南縣城區實施了多起暴力犯罪,在社會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



2017年2月26日晚上,莫某龍在平南縣平南鎮上上酒吧因瑣事與被害人郭某宏發生矛盾。莫某龍即安排被告人吳某燦、郭某鑫和徐某健、韋明某、陳漢某、吳某、高某、李某鑫等人攜帶刀具、鐵水管、棒球棍等兇器於次日2時許,在平南縣中醫院對面的一間螺螄粉店門前毆打郭某宏,致郭某宏因右腎裂傷並血腫形成行腎切除術,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平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燦、郭某鑫在首要分子盧某瑜的組織、領導下及重要成員梁某、林某超、陳漢某、陳澤某的指示,與莫某龍、徐某健、黃某衛、韋明某、吳某、高某等人為一般成員,為共同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動,以“某租車行”為活動據點,並形成了成員固定、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平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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