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無證駕駛,一方酒後騎行,交通事故處理“一波三折”!

近日,都昌縣茭塘村的村民江先生向潯陽晚報記者反映,2015年12月27日下午,他騎摩托車與酒後騎電動車的羅先生髮生了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我們就賠償問題發生了糾紛。”江先生表示,事情的發展可謂是“一波三折”。

一方無證駕駛,一方酒後騎行,交通事故處理“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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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私了”後,對方“反悔”

據江先生介紹,2015年12月27日下午,他騎摩托車載著哥哥由坂上村向鄉政府方向行駛,與騎著電動車的羅先生在廟上村拐彎處相會。“羅先生騎車橫穿馬路朝我衝了過來,把我和哥哥兩人連人帶車撞到了馬路旁的溝裡。”江先生告訴潯陽晚報記者,等他從眩暈中清醒過來發現,羅先生不省人事,身上酒氣熏天,地上還有嘔吐物,“我立即撥打了120並報了案”。

“發生這起交通事故後,交管部門到現場勘查並拍了照。經鑑定,羅先生是酒後騎行。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先生負該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江先生告訴潯陽晚報記者,羅先生的兒子主動找到他要求私了,最終雙方簽下協議:江先生出5000元一次性了結此事,雙方不再上訴。

本以為此事已經了結,不過江先生髮現,2016年7月12日,對方就責任認定向九江市交管支隊申請了複核。都昌縣交管部門在2016年8月1日再次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此次事故中,羅先生負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對方據此將我告上法院,在我沒有接到‘任何傳喚’的情況下,都昌縣人民法院判決我賠償30萬元。之後羅家人頻繁到我家來‘鬧事’,要求我賠償,還發生了肢體衝突,兩人家現在鬧得‘不可開交’。”江先生表示,對此他很疑惑:“羅先生酒後騎電動車導致自己受傷,是否應負全責?此前我們自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在江先生提供的材料中,潯陽晚報記者在都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先後出具的兩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看到,江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是一輛紅色、無牌、無保險的二輪摩托車,羅先生騎行的是一輛紅色無牌的電動車。兩份認定書中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一致。此外,江先生也並沒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

交管部門:一方申請複核,進行重新認定

為了調查具體情況,3月27日,潯陽晚報記者來到了都昌縣交管大隊,在工作人員的聯繫下,潯陽晚報記者找到了當時處理此事故的都昌縣三汊港中隊的洪隊長。

洪隊長表示,在2016年8月1日就該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騎車人(羅先生)負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人(江先生)負次要責任。“在第一次進行責任認定後,一方向上級交管部門申請了複核,我們也根據《江西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則》中‘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駕駛、駕駛超過強制報廢期機動車、駕駛拼裝機動車等情形之一的,按加重責任規則認定為次要責任’的條款進行了重新認定。”洪隊長表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所以前後不通,“原因可能是細節沒調查清楚或當事人存在‘其他情況’”。洪隊長稱,目前該事故在交管部門的程序已經“走完了”。

縣法院:對被告已合法傳喚

隨後,潯陽晚報記者又來到了都昌縣人民法院,在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查看了判決書。判決書認定,被告(江先生)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而未予答辯;九江市司法鑑定中心於2016年8月24日對原告(羅先生)進行人體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做出了評定,傷殘等級評定為三級,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原告(羅先生)各項損失合計1079604.75元,被告(江先生)承擔此次事故20%的責任;因未購買交強險,除了承擔12萬元交強險範圍內的賠償外,被告(江先生)還需賠償191920.95元。

“法院通常是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來劃分責任,在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江先生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責,都昌縣人民法院因此認定他承擔20%的賠償責任是合理的。”對於此事,潯城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表示,雖然江先生與羅先生已經簽訂了協議“私了”,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因為雙方簽訂‘私了’協議的基礎為羅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而且5000元的‘賠償’金額也與羅先生的損失差距極大”。


潯陽晚報維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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