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死亡 能否執行死亡賠償金?

導讀:死亡賠償金雖屬於死者個人財產,但陳某妻子可獲得部分,其獲得的部分可按其個人財產處理,在陳某妻子與其他親屬分割完畢後可就陳某妻子得到的數額進行執行。

被執行人死亡 能否執行死亡賠償金?

陳某與妻子因借款40萬元未償還被申請執行,但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過程中,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親屬獲得死亡賠償金50萬元。申請執行人吳某要求執行該筆死亡賠償金用於償還借款。

提問:本案中吳某能否要求執行陳某的死亡賠償金?

【律師解答】

可以將陳某妻子能分配到的部分死亡賠償金用於執行。死亡賠償金雖屬於死者個人財產,但陳某妻子可獲得部分,其獲得的部分可按其個人財產處理,在陳某妻子與其他親屬分割完畢後可就陳某妻子得到的數額進行執行。

本案中能否執行死亡賠償金的關鍵點在於對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

一、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是在受害者死亡之後才產生的,因此,不屬於死者生前個人財產。而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因此,死亡賠償金也不屬於死者的遺產。

二、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金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

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可以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綜上所述,本案中,陳某妻子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與同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獲得該筆50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其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可認定為其個人財產,可用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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