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吸”嫌疑人不捕不诉,检察官为何一案收到投资人两面锦旗?

本网讯(通讯员 田第潘)3月25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陈锐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黄某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之后,投资人代表方伯伯和韦阿姨来到武昌区检察院向其送上锦旗,表示感谢。“为民追赃挽损 司法公正严明”,锦旗上12个字代表着投资人的心声。这是武昌区院在办理该案中收到的第二面锦旗。

对“非吸”嫌疑人不捕不诉,检察官为何一案收到投资人两面锦旗?

黄某某是河南洛阳一家置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为筹措资金,黄某某与有资金往来的投资管理公司老板刘某某(在逃)商议,以其名下的地产项目为融资标的,通过向对方提供盖有其公司公章和个人印章的借款合同,由刘某某在武汉采取散发传单、带客户考察、许诺高额收益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为其公司融资。

武汉的朱阿姨是众多投资人之一,她原本打算用自己的积蓄在刘某某公司买点“理财产品”,却没想落得了个血本无归。“他们在宣传单上按投资的多少,将月收益率分为1%到1.5%的不同档次。我认为回报率较高,加上他们积极宣传,当时便买了10万元。”后来,她又追加了两笔投资,总投入23万元。据朱阿姨介绍,三份合同到期时间分别是2016年3月25日、2月19日及2月28日,然而,从2016年1月开始,刘某某公司不仅停发利息,连本金也始终没有退还。和朱阿姨一样,众多投资人只能在合同前期获得一些利息,一旦合同临近到期,利息和本金便再也无法兑付。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相继到期最终使投资人和借款方之间的矛盾集中爆发。仅在2016年1月,武汉市公安机关就接到针对刘某某公司报警数十次。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刘某某的公司未获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黄某某、刘某某两人均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在武汉向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且刘某某还涉嫌其他非法融资项目。鉴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武昌区检察院及时同公安机关取得了联系,并指派检察官王军提前介入。2017年8月,黄某某在洛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武昌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武昌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黄某某在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涉案情况,并表示将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付投资人借款,其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指定账户汇入款项;其涉案地产项目也在正常运转中。检察官王军在综合考量案情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判断,此时对黄某某采取逮捕措施,不利于资金回笼和偿还投资人申索的债权款项。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投资人权益,2017年9月11日、9月14日、9月15日,王军受院领导指派,先后三次与投资人代表进行沟通,听取了投资人代表对退还当时处于审计中的欠款、黄某某提供确定还款计划、确定债权等事宜的意见,并组织投资人代表和黄某某家属进行了协商。双方均向武昌区检察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9月15日,武昌区检察院对黄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黄某某在公司经营中,因资金短缺实施了非法融资行为,但考虑到其具有清退能力,也表现出清退意愿,作出不批捕决定实际对借款方清退投资有着督促和保障作用。后来,投资人也向我院侦监部门赠送了锦旗。”王军表示。

2018年9月20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武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截止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刘某某公司与朱阿姨等21人签订《借款合同》,共吸收人民币286万元。侦查期间,黄某某、刘某某双方的公司和全体报案人对黄某某的公司实际欠款数额开展了自行核对确认,黄某某对已吸收资金完成清退,并与全体报案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谅解。检察官陈锐通过报案材料、鉴定报告、转账明细等就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予以一一核实,确保每笔清退资金落实到位。

黄某某虽然实际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鉴于其能够积极清退吸收的资金,取得投资人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2019年3月7日,武昌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书决定,反映了从单纯打击到打击与保护并重执法理念的转变,也是我院不断完善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法律政策适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现。”陈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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