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现代司法眼光重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相关历史资料查询自360doc个人图书馆,在此申明感谢。)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此案过程曲折离奇,传播甚广。根据此案改编的评书、电视剧等至今仍有不少的收视率。因为是真实案例,且距今不远,其影响力甚至不低于关汉卿的《窦娥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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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乃武与小白菜

案子本身并不是特别复杂,看过电视剧或者小说的人,多少也能说出一二。杨乃武是举人,平时爱帮人打个官司收个劳务费。用现代的眼光来看,就是个私人律师。杨乃武之所以陷入这场莫须有的“和奸杀人”案,表面原因是毕秀姑诬供,背后原因则是余杭知县刘锡彤借故陷害。杨乃武曾帮余杭县的粮户写状子控告粮吏浮收舞弊,还曾在县衙照壁上贴对子讽刺父母官。从官家的角度来看,律师给官老爷添了不少麻烦,从古至今都不怎么受官家喜欢。当年的律师有个专门的名字,叫讼棍。联想一下恶棍、神棍之类的词汇,就知道这不是什么好词。在此我先说一个常识:律师的任务从来就不是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惩恶扬善那是司法部门的义务。律师的职责是在司法体系内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律师钻法律空档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尊重法律。所谓钻空子,那是因为法律有空子。只能怪立法的部门考虑不周,不能怪律师太聪明。相对于无视法律的各级官差,律师才是遵守规则的那个人。而小白菜原名毕秀姑,是葛品连家的童养媳,史称葛毕氏。因为平时爱穿白衣绿裤,远远看去好像一颗小白菜。所以人送外号小白菜。葛品连毕秀姑两人租住在杨乃武家一间房里,杨乃武没事经常教毕秀姑读书认字,时间一长,街里就起了闲话,说“羊(杨乃武)吃白菜”。

同治十二年十月份,杨乃武去余姚他岳母家办事,好几天没有回来。到了十月初九,毕秀姑的丈夫葛品连,清晨起来忽然害了病,刚开始以是上火,到了后来吃药不管用,病情加重了。大家就以为是痧症,就是上大火,吃了各种中药都没管用,一直到当天下午的申时,也就是我们今天的下午三点到五点的样子,葛品连全身青黑,重病死亡。一个好端端的年轻人忽然暴病死亡,家人和街坊邻里都不能理解,由此联想到平时里杨乃武与毕秀姑过从甚密,这时候葛品连的老母亲就把这个案子上报给了余杭县衙,余杭知县刘锡彤,得到报案就带领着仵作,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法医沈祥来到葛家来验尸。仵作沈祥拿出银针来刺入葛品连的尸体,在断案过程中,仵作用经皂角水清洗过的银针刺入尸体,如果该尸体是中毒身亡的,那么这根银针就可能会变黑,沈祥刺入后,银针变黑了,那么沈祥就认为这是中毒身亡。这里需要说一下,所谓银针试毒,只不过是因为古代的砒霜纯度不高,有不少硫化物。银针与砒霜中的硫化物接触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了硫化银,硫化银是黑色的。所以银针变黑。银针插入鸡蛋黄中也是会变黑的,而现代生产的高纯度砒霜,即三氧化二砷中没有硫化物,银针插入也不会变黑。古人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把银针变黑作为中毒的证据,是一个很武断的判断。

技术上的手段限于时代,无法评论。但是随后知县办案的手段,就完全体现了一个封建集权下的长官意志。知县刘锡彤心里武断的认为葛品连是中毒身亡,再联想到坊间的闲话,立刻就把毕秀姑抓起来审问。毕秀姑自然不承认,刘锡彤就严刑拷打。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用的严刑包括用烧红的铁丝刺双乳,用融化的锡水烫后背等,最终毕秀姑屈打成招。这样的刑讯,想想就不寒而栗。后来刑讯逼供被禁止了,但是至今时不时的仍有听闻。所谓刑讯逼供,有个前提,就是中国传统思维里的有罪推定。即一个嫌疑人被带到公堂上,知县首先认定其有罪。在这个前提下,刑讯逼供也就变得理所应当了,所以冤案层出不穷。现代司法指导思想是疑罪从无,即无罪推定。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刘锡彤拿到毕秀姑的口供,如获至宝,立刻把杨乃武抓过来讯问。杨乃武自然也是矢口否认,并说明自己在十月初九日压根就不在余杭县,没有任何的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刘锡彤依旧采用严刑逼供的办法。清朝有一个法律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口供就不得定案,于是刘锡彤就像杭州府呈报了公文,请求解除杨乃武的举人出身,如果解除了他的举人出身他才能用严刑逼供拷打杨乃武,从而获得他需要的这样一个招供。可就在他呈送公文,衙役刚走掉的同时,求功心切的刘锡彤于当天晚上就严刑拷打杨乃武。尽管如此,杨乃武始终不承认自己有作案的动机。也就是说始终否认了自己真实的作案。但即便如此,刘锡彤仍然以杨乃武与小白菜通奸共谋害死葛品连定案之论呈送杭州府,请求二审定案。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还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中:“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该条款在1791年12月15日生效,即清乾隆五十六年。顺便说一句,华盛顿和乾隆皇帝是同时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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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

如果这个案子发生在同期美国,法官是拿不到口供的。因为法律禁止自证其罪,也不允许刑讯逼供。同时公诉需要有正当的规则和程序,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即使是实证,法庭也不会采信。这就反过来倒逼警方必须遵守规则。对于国家机器来说,个人的力量是十分渺小的。因此法律的制定上偏向于个人。体现在这个案子中,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以及正当程序。在法庭上,被告无需证明自己无罪,他原生就是无罪的。警方经过各种手段取得证据,被告只需证明该证据无效即可。如果被告驳倒了证据,证明证据无效,那么被告的罪名就不成立;如果被告无法驳倒证据,证据有效。那就被告的罪名就成立。在这里,没有有罪或者无罪,只有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因为罪名成立,也可能会有冤案;罪名不成立,也可能他就是凶手。对于法律来说,宁可放过一千个坏人,也不愿意误伤一个好人。因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无视法律,相当于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破坏了法律,等于污染了水源。——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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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

也就是说,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刘锡彤无权羁押毕秀姑和杨乃武,也无权拷问毕秀姑和杨乃武,甚至连口供也是无效的。很可惜,刘锡彤没听说宪法这个名词,也不知道什么叫自证其罪。在刘锡彤的概念里,无论用什么办法,拿到口供就可以定案。定案了就可以立功,立功了就可以升官。至于到底是不是冤案,很明显不在刘锡彤的考虑范畴之内。虽然杨乃武始终没有认罪,但即便如此,刘锡彤仍然以杨乃武与毕秀姑通奸共谋害死葛品连定案之论呈送杭州府,请求二审定案。

根据记载:杭州知府陈鲁与刘锡彤私交不错,而且刘锡彤又亲到杭州打点,因此对刘锡彤的初审结论也就没有细究疑点。复审时,不等杨乃武辩解,马上就大刑伺候。跪钉板、跪火砖、上夹棍等一套程序下来,杨乃武死去活来,终于诬服画押。陈鲁即根据犯人供词及人证定案,按律拟罪:毕秀姑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只待走完后面繁复的程序,便可处决。

而另一边,杨乃武的妻子詹彩凤、姐姐杨菊贞也按照清朝提供的正式申诉渠道,到浙江按察司、布政司与巡抚衙门抱告(清代不准妇人告状,但允许男性亲属代为递状,称为“抱告”)。但按察使蒯贺荪接了状纸,只过了两堂,即认为原审无误,依陈鲁所拟罪名上呈巡抚杨昌浚。案子进入巡抚会审阶段。杨昌浚在会审的同时,派了候补知县郑锡滜到余杭密查,但郑受了刘锡彤重贿,以“无枉无滥”禀复。杨昌浚便认为案情确实,照原拟罪名结案,勘题上报。巡抚是最后一审,看来铁案难翻了,只要刑部回文一到,便可即刻问斩。杨乃武之妻詹彩凤已经绝望了,但杨菊贞仍不死心,准备上京上访。同治十三年四月,杨菊贞带着杨乃武亲写的诉状,走了两个多月,来到北京,由随行的舅父姚贤瑞作为抱告人,向都察院衙门递状纸。但都察院并不受理,派员将她们押解回浙,交给巡抚杨昌浚处理,杨昌浚则退给知府陈鲁重新审问。陈鲁痛恨杨家上京告御状,一提审便用重刑威吓,不给杨乃武半点辩冤的机会,最后当然是维持原判。看来进京上访,从古至今都不受地方官欢迎。只不过清代官僚毕竟学识有限,没逮着机会把杨乃武的亲眷裁定为神经病,为后面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随着案子按程序一步一步走下来,原判从未受到驳议,这个结果也使得刘锡彤与浙江司法系统变成了“同一条绳子上的蚂蚱”,如果杨案被翻过来,浙江地方官轻者将丢了威信,重者还会被追究错判的责任。特别是杨菊贞的京控,更强化了杨案原审集团“同仇敌忾”的动力。现在,杨家要翻案,不仅是在挑战初审官刘锡彤的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在与浙江的整个司法系统较量。大家伙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个小小的杨乃武到底是不是冤枉的,根本不重要。所谓官官相护,就是这个道理。根据吴思先生的著作《潜规则》来分析,各级官员的显规则是惩恶扬善,爱护子民。但是真正起作用的,是休戚与共,维护自身利益的潜规则。

还好毕竟杨乃武是举人,并不是普通的百姓。杨乃武有个同榜中举朋友叫汪树屏,汪树屏的哥哥汪树棠在都察院当御史;另一位叫吴以同,也是杨乃武同年,是红顶商人胡雪岩的西席;还有一位武举人朋友夏缙川,他的堂兄夏同善是翰林院编修。杨乃武告诉姐姐杨菊贞,上访需要找这三个人帮忙。这三人都很热心,答应帮忙。汪树屏给哥哥汪树棠写了信;吴以同带杨菊贞去见了胡雪岩,胡雪岩对杨乃武的遭遇很同情,资助了杨菊贞进京的路费和在京的用度;恰好此时夏同善丁忧期满要回京城,胡雪岩为他饯行,作陪的吴以同趁机向他讲述了杨乃武受到的冤屈,夏同善答应回京相机进言;夏缙川也写了信,让杨菊贞到了京城先找夏同善。这一系列的人脉关系,绝不是普通百姓所能拥有的。若是杨乃武只是个普通百姓,那么他和毕秀姑的名声比西门庆潘金莲只怕也好不了多少。顺便再说一句,西门庆潘金莲也是冤枉的。武大郎原名武植,生的高大威猛,威武不凡。当了阳谷县令,颇有政绩。武植的落榜同窗黄堂来求助,刚好武植忙于兴修水利,没见到面。黄堂以为武植故意避而不见,就一路说坏话编老婆偷人等故事回了老家。回家后发现武植帮忙盖了房子还送了不少钱,后悔也来不及了。武大郎的形象就此定型,至今没改不过来。可见武植交朋友的眼光比杨乃武就差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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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岩

杨菊贞等人第二次进京上访,到了北京,她们先去拜见夏同善,送上其弟夏缙川的书信与诉状,在夏同善引见下,又遍叩浙籍在京官员三十余人,然后才向步军统领衙门、刑部、都察院递状。夏同善本人和帝师翁同龢关系也不错,多次将此案转述给翁同龢,翁同龢逮着机会把案情上陈给两宫太后;于此同时,都察院也上书请求重申此案。这阵容并不小,于是慈禧太后遂下谕旨:“着由刑部饬浙江巡抚杨昌浚,督同臬司(即按察司)亲提鞫讯,务提实情,毋枉毋纵。”

没错,还是杨昌浚。案子是杨昌浚本人办的,两次上访终于得到发回重审的机会,依旧是杨昌浚来办。清代是没有所谓的回避规则的,杨昌浚脑子进水了也不会把案子翻过来给自己履历添一笔污点吧?事情发展也是如此,杨昌浚委任湖州知府许瑶光承审。杨乃武与毕秀姑抓住机会翻供喊冤,许瑶光意识到这是个棘手的事。并不是案子本身有多复杂,而是里面错综复杂的关系太复杂。复杂到了许瑶光一个知府不敢定案不敢上报的地步。案子就这么拖了下来,一拖两个多月。也许是看案情拖了太久,光绪元年四月,一位给事中(也是检察官)上疏,奏请另派大员前往浙江复查。于是朝廷钦命浙江学政胡瑞澜提审杨案。杨昌浚得悉后,对胡威逼利诱,说此案经反复审问多次,无偏无枉,不宜轻率变动;又向胡瑞澜推荐了宁波知府边葆诚(他是杨昌浚同乡、刘锡彤姻亲)等人协同会审;刘锡彤也用重金贿赂了会审的相关官员。胡瑞澜虽是主审官,但几次提审都由边葆诚讯问。边葆诚一见杨乃武与毕秀姑翻供,即喝令用刑,日夜熬审,最后一堂,杨乃武双腿被夹折,毕秀姑被烧红的铜丝穿入双乳,二人熬刑不过,仍都诬服。于是胡瑞澜照原拟罪名奏结,杨昌浚、刘锡彤等人弹冠相庆。光绪元年十月十八日,给事中边宝泉奏请将此案提交刑部审讯,不过慈禧以没有前例为由不予批准,只谕令刑部推研,并饬胡瑞澜再行提审,但胡瑞澜审不出一个结果来。

这里有个很奇葩的情况,杨昌浚治下出的问题,仍然发回给杨昌浚来审。拖了许久,官方实在看不下去了,就另派胡瑞澜重审,但是胡瑞澜重审的依旧有疑点,就再退给胡瑞澜。满清没有第三方审理这个概念,也没有当事人回避原则。能审出真相就有鬼了。十二月十四日,汪树屏、吴以同等十八名浙籍士绅的联名禀帖送到都察院,陈述了杨案的曲折冤情与逼供惨状,都察院当即转奏。翁同龢、夏同善等也亲见两宫太后,奏请将案件提交刑部审讯,夏同善对慈禧说,“此案如不究明实情,浙江将无一人肯读书上进矣。”

事已至此,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已经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已经上升为维稳的案件了。加上湘军灭了太平天国,在浙江地区风头正盛。光绪皇帝只是个小娃娃,两宫太后孤儿寡母的,也要借机灭一灭湘军的风头,显一显皇家手段。于是光绪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慈禧改变了不准提京审讯的决定,颁下谕旨:“兹据都察院奏称,浙江绅士汪树屏等遣抱联名呈控,恳请解交刑部审讯,据呈内所述各情,必须彻底根究,方足以成信谳而释群疑,所有此案卷宗及要犯要证,着即提交刑部秉公审讯,务得确情,期于无枉无纵。至案内各犯,着杨昌浚派要员沿途小心押解,毋得稍有疏忽,致于咎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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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

光绪二年三月,杨乃武、毕秀姑以及相关人证、卷宗相继解送到京。五月,刑部举行三法司会审,即由刑部主审,都察院、大理寺参与会审。在京城已经离开了杨昌浚、刘锡彤等人的势力地盘,加之杨案影响巨大,太后亲自过问,连国外记者也跑来旁听。更何况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审理中杨乃武与毕秀姑均当堂喊冤,经过审理和对质,最后三司审议决定:开棺验尸。光绪二年十二月初九,刑部尚书桑春荣率领堂官、司官、仵作、差役,带同全部人犯人证,到京城海会寺开棺验尸,发现葛品连尸骨并无中毒迹象,至此案情大白。杨昌浚、刘锡彤毕竟是古人,没经验。倘若早早派出三班衙役把尸体抢过来一把火烧了,岂不干净!

纵观本案的过程,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是依法办事,有的只是人情和勾结。杨乃武若不是举人,早已身首异处。毕秀姑没有杨乃武的能量,只是走运刚好诬陷了一个举人。若诬陷的是一个普通百姓,谁会在意?这种事并不少见。在这个司法体系内,冤案是正常的,洗冤才是罕见的怪事。

真相大白后,杨乃武与毕秀姑的平反也是一波三折,按照清律例,如果杨案平反,杨昌浚、刘锡彤等必被追究错判的责任。朝廷的官员在这个问题上分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一派以四川总督丁宝桢为代表,极力反对平反:杨乃武风流成性,亦非善类,此是铁案,证据确凿。当时丁宝桢恰好在北京,听说刑部要参革杨昌浚及其他原审官员,跑到刑部大发雷霆,面斥刑部尚书桑春荣糊涂,并威吓说:“这个铁案如果要翻,将来就没有人敢做地方官了!”桑春荣“欲见好于外官,觊杨昌浚之书帕(贿赂的雅称)”,因此有意从轻发落杨昌浚,甚至吩咐刑部堂官细细审讯杨乃武与毕秀姑,逼他们“自伏通奸罪”。另一名满籍的刑部尚书皂保因为受了杨昌浚厚贿,也不主张翻案。大学士宝鋆是刘锡彤的乡榜同年,也欲回护杨昌浚与刘锡彤。

另一派以翁同龢为代表,包括夏同善、边宝泉等,则力主平反杨乃武案、惩办冤案制造者。由于两派相持不下,刑部的结案奏疏,拖了两个多月,迟迟不上。还关在监牢里的杨乃武则度日如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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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同龢

这其中,诞生不久躲在租界内的上海《申报》起了不小的作用,原本《申报》只是本着猎奇的眼光报道此案,后来随着案情发展,报道的重心逐渐转为对刑讯逼供、秘密审判的质难和对司法公开、公正的呼吁。发布了“试思严刑之下,何求不得?犯人熬刑不起,问官欲得何供,犯人只得承认。”、“惜乎审办此案,仍然秘密而不令人观瞻,上难副朝廷秉公为民之深忱,下难解浙省旁观众人之疑惑。……谣言又将大起矣。何也,因其秘密而不使人皆知也。”等社论。第一次展示了舆论的力量,比如边宝泉在奏摺上就说:“此案议论纷然,关系甚巨。”不过真正使慈禧下决心平反的,是御史王昕的一个关键奏折。奏折原文气势蓬勃,把平反杨案的意义,从还杨乃武一人之清白提升到重塑朝廷之威权的高度。大意就是这次把那些欺上瞒下,上下勾结的官员轻轻放过了,以后地方官更加看不上你们孤儿寡母了。你们这皇位还怎么做?这话说到了慈禧的心坎里,杨乃武冤枉不冤枉不重要,皇家威严受损才是最重要的。

于是在慈禧的授意下,光绪三年二月十日,刑部向两宫上奏杨案会审结果,推翻原审判决,并建议处分错判的官员。二月十六日,谕旨下:杨乃武因“不知远嫌”,与毕秀姑同室教经、同桌吃饭,杖一百,革除举人功名,不得恢复;毕秀姑“实属不守妇道”,仗八十。同时,谕旨判处:冤案始作俑者刘锡彤发配黑龙江效力赎罪(其子刘子翰奸污毕秀姑的情节则未被承认,我认为很可能是真的);杭州知府陈鲁、查案不实的候补知县郑锡滜、协助钦差主审的宁波知府边保诚及其他承审官员均革职;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因业已病故、复审此案的湖州知府许瑶光(这货绝对官场老油条)因“尚未拟结”,免予追究;杨昌浚与胡瑞澜两大员则“即行革职”。

当然,慈禧只是显一下政治手段,犯不着为了杨乃武一个已革举人,太过于委屈地方大员,毕竟大清国需要官员支撑。因此,杨昌浚革职后次年,因左宗棠保奏,又得到起用,官至漕运总督、闽浙总督也不是什么怪事。所谓免职,不过一个障眼法。

倘若一开始杨乃武和毕秀姑处于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内,毕秀姑虽然是嫌疑人,但没有刑讯逼供,可以从容诉说经过;杨乃武纵然被刘锡彤有心诬陷,在无罪推论的前提下,刘锡彤也很难给杨乃武扣上罪名;各级官员处于一个司法健全、有过必究的政治体系下,要维护刘锡彤也要好好掂量一下。这一切都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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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没有。

而这个所谓的平反,依旧有深厚的有罪推论痕迹。杨乃武与毕秀姑纵然无罪,也是有罪。两人一个已成废人,被革去功名;一个被勒令出家,了此残生。各级官员并没有真正为此付出代价,也没有对这个千疮百孔的司法体系做任何修整。杨乃武是举人,有如此深厚的人脉关系,尚且翻案的如此艰难。万千的平民百姓在这个司法体系下,又有多少是冤枉的,谁知道呢?大清灭亡,也是迟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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