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立了房屋遺囑,有沒有期限繼承?

林恵芳


繼承的時間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的。如果沒有爭議,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就可以按遺囑繼承,來繼承房屋;如果有爭議,繼承的訴訟時效按新修訂的為三年。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遺囑繼承人一般是法定繼承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二個月內做出接受繼承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後,即是繼承開始。遺囑繼承人可以拿遺囑繼承公證書、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戶口薄及身份證、房照,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屋繼承更名的手續。如果遺囑沒有公證的,按要求應該公證後再辦理手續。

如果其他人對遺囑繼承有爭議,侵犯了遺囑繼承人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到法院起訴。這就是繼承的訴訟時效。繼承的訴訟時效適用中止和中斷的規定,但是自繼承開始超過二十年的,法律不再保護。

所以,按遺囑繼承房屋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的,至於完成的期限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郭押司


  • 立遺囑是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的行為。


  • 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綜上所述,雖然有房屋遺囑,需要明確承受人是法定繼承人或是受遺贈人,需要在繼承開始後或者知道受遺贈後作出表示。


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自己親自寫,別人代寫的話需要公證人。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不存在期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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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法講理


如果是直系親屬,沒有時間限制,如果是非直系親屬或外人,那就時間限制了,要在知道後兩個月內做出是否繼承的表述,過了兩個月就算是放棄繼承,這種情況算是遺贈,遺贈是有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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