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歲月服裝有限公司、於加明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於加明(公民身份號碼2302251983****2019)、泉州歲月服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金木紡織品商行與被告泉州歲月服裝有限公司、於加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558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一、泉州歲月服裝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石獅市金木紡織品商行貨款665367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自2018年9月7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二、於加明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454元,由泉州歲月服裝有限公司、於加明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辦法官:蔡國勝

聯繫電話:0595-88617502

泉州岁月服装有限公司、于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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