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保險公司卻不得不賠!

前幾天給大家分享了投保過了2年保險公司是否一定會賠償的問題,如果沒有閱讀的話,可以點擊這裡瞭解《帶病投保超過2年保險公司一定會賠?真相是這樣的!》。那麼,今天大叔給大家分享一個保險公司經典賠償案例。相信會對每一個投保人有所啟發。

經典案例: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保險公司卻不得不賠!


案情回顧:

2015年11月9日,原告石某投保的保險生效。2016年3月20日,原告突發心臟病,經醫院診斷為急性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符合保險合同的理賠範圍。

原告石某在2016年4月15日與保險公司代理人微信聊天,代理人告知被告說住院病歷已經收到。在這裡面,原告的住院病歷寫明有既往史,高血壓病史5年、高脂血症病8年、糖尿病史8年等情況。

2016年7月21日,原告石某申請理賠並委託代理人辦理理賠事宜。

2016年8月24,保險公司做出拒賠通知,拒賠的理由是未進行如實告知。

經典案例: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保險公司卻不得不賠!


原告石某對於保險公司的拒賠不服,於是起訴到法院。石某認為一、健康告知應當是保險代理人詢問範圍,但是保險代理人並沒有進行詢問。二、保險公司在2016年4月15已經知悉原告的身體情況,直到8月24日才做出拒賠通知,超過了30天的行使權限時間。

那麼對於此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法院認為,原告石某所說的保險代理人沒有進行健康告知詢問是不支持的。因為在保險合同詢問健康告知書下面,有原告的簽名和投保人(原告妻子)的簽名。儘管勾選健康告知一欄裡面填寫的否非原告本人勾選,但原告本人進行了簽名就代表了原告知悉健康告知的詢問內容。

簡單來說是什麼意思呢?就是在辦理保險合同電子版的時候,健康告知一欄裡面,保險代理人把所有選項都填寫的否,然後讓原告石某、投保人(石某妻子)進行簽名。石某可能一臉懵逼什麼都不知道,稀裡糊塗的就簽名了。

經典案例: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保險公司卻不得不賠!


實際上,保險代理人確實沒有做到健康告知詢問,但是有石某的簽名。這一點法院認為是真實有效的。所以記住了,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做到如實告知,自己看好健康告知內容,一旦簽名就認定你已知悉健康告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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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原告石某沒有如實進行健康告知,但是在出險以後,石某把自己的病例交給了代理人,從微信聊天的內容可以看出,保險代理人說已經把資料交給了保險公司,但是缺失一些資料。而這個時間節點是2016年4月15日。而保險公司做出的拒賠通知則是在2016年8月24。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索賠請求,判定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0萬。

保險公司對於30天的行使權辯稱於2016年8月9日前往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醫院核查並發現投保人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形,於2016年8月24日作出理賠決定並郵寄投保人。所以沒有超過30天的行使權。

可是法院並不是按照這個計算哦,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是否知道原告石某的情況是按原告提交的病例,而且保險公司從醫院調出的病例跟石某的病症相符。

經典案例: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帶病投保,保險公司卻不得不賠!


雖然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而且出險也在2年以內,最後法院還是判決保險公司進行了賠償。

所以說這個案例非常經典,也希望大家在投保的時候一定要如實做好健康告知。如果保險公司在4月15日拿到原告病例,在30天之內做出拒賠通知的話,那麼這個結果就會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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