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根据红河州公安局、红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对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种类
(一)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二)在用的未办理过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二、办理时限
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限: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4日。
三、工作时间
上午:8:00-11:30下午: 14:00-17:30
四、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点: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业务大厅。
(二)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联系电话:0873-3136616。
五、办理所需材料及流程
(一)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并交验车辆。
(二)到办理点后由工作人员对发票、证件进行核对,并交验车辆,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
六、其他事项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将只办理符合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不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
(二)、已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公安机关允许通行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且自2019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过渡期为四年,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三)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禁止上路行驶,一经查获一律收缴。
开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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