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一體化管理後,出了事鄉村醫生能免責嗎?

自2010年3月31日原衛生部辦公廳下發並實施《關於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各地大部分鄉村衛生室都納入鄉村一體化管理,實行“五統一、兩獨立”的管理體系。

在“品嚐”鄉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這個“誘人果實”的同時,也遭遇一些法律尷尬,如:實施了基本藥物制度後,一些村衛生室的藥品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配送,由此帶來因藥品導致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究竟由誰來承擔?鄉村醫生診療不規範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法律責任如何分擔?

鄉村一體化管理後,出了事鄉村醫生能免責嗎?

鄉村一體化管理後,出了事鄉村醫生能免責嗎?

案件回放

2009年,患者張某因身體不適去村衛生室就診,村衛生室醫生龔某診斷張某患有感冒,為其輸液治療。輸液後,張某當晚出現皮膚瘙癢、斑疹等症狀。次日複診時,遵醫囑轉院治療,後雖經多家大醫院治療,最終仍遺留角結膜炎病症,經鑑定“張某雙眼僅有光感,為一級病殘”。一場小感冒卻帶來如此悲劇,張某認為,這與鄉村醫生龔某的診療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遂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告上法庭。法院審理過程中,患方提出按照隸屬關係及義務責任,申請追加鄉鎮衛生院作為被告共同參加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執業醫師的龔某,在診療活動中未及時向患者詢問藥物過敏史,對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初診使用藥品過雜,用藥不規範,致使患者張某輸液藥物過敏,龔某負有一定責任。經查,鄉村醫生龔某也是該村衛生室的實際承包人。據此,法院認為,由此帶來的嚴重後果,應由龔某與村衛生室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被告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沒有行政及業務上的隸屬關係,與張某未構成醫患服務合同關係,故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作出判決,由村衛生室和龔某各賠償張某損失216238.54元、共計432477.08元。

專家解讀

鄉村醫生的責任

司法實踐中,由於鄉村醫生的執業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因此,大多數情況下,一旦發生因診療行為導致的損害,鄉村醫生本身不直接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但本案中的鄉村醫生龔某,實際也是該村衛生室的承包人。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實際上也是龔某自己的獨立行醫行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由於該法條對責任主體的規定到底是醫療機構還是醫務人員表述不是很明確,因此,本案法院判決龔某承擔賠償責任也是合法的。

村衛生室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4條明確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醫生的執業行為代表的是醫療機構,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一般來說是醫療機構。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執業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對外應由醫療機構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本案中的村衛生室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鄉鎮衛生院的責任

本案由於發生在《意見》實施之前,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沒有行政及業務上的隸屬關係,故鄉鎮衛生院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如果本案發生在《意見》實施後,實現了鄉村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發生糾紛,鄉鎮衛生院是否擔責呢?

根據《意見》第二條總則規定,“在鄉村一體化管理中,鄉鎮衛生院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履行本轄區內衛生管理職責,……承擔對村衛生室的管理和指導職能。”既然是“管理和指導”職能,判斷鄉鎮衛生院是否擔責,就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應盡的管理義務,如果由於村衛生室醫務人員無執無照或從事違法等行為,鄉鎮衛生院疏於履行管理職責,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當然,該條第一項還規定,“村衛生室的設置應當由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其法人代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筆者以為,考慮到村衛生室是獨立法人,一旦村衛生室發生糾紛涉及賠償問題,應首先由村衛生室自行承擔;如財產不足以賠償時,應視鄉鎮衛生院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村衛生室無過錯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實踐中,出現一些村衛生室的藥品由鄉鎮衛生院統一配送,在鄉村醫生診療操作規範、記錄完整,按藥品說明書操作無誤的前提下,如果出現因藥品導致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又由誰來承擔?

根據《意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使用配備的國家基本藥物和省內增補的非目錄藥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公開招標採購,並由中標企業統一配送。禁止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可見,因藥品導致的損害賠償糾紛,如果是村衛生室從非法渠道採購的,理應自行擔責。

如果是由中標企業統一配送的,患者也有權在生產者和醫療機構中自由選擇作為被告來起訴。

如果確屬藥品質量問題、患者又先行起訴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可追加藥品生產廠作為共同被告,由法院審理認定責任後確定賠償主體,或醫療機構先行賠償後,向藥品生產廠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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