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非法组织11人偷越国(边)境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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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非法组织11人偷越国(边)境获刑7年

近日,澜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被告人尼某、岩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澜沧县边境管理大队部分干警到庭旁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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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中国老板杨某因生产需要请求被告人尼某帮忙招募工人,尼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同意帮忙。2018年3月期间,尼某通过另一被告人岩某(非中国籍)在缅甸组织招募工人到中国打工,岩某随后在缅甸国佤邦招募到11名缅甸籍工人并组织工人先后分批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进入到中国境内,并居住在尼某位于中国孟连的家中。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岩某在中国孟连组织、带领11名缅甸籍工人乘坐招工老板杨某包租的两辆面包车从孟连前往普洱途经思澜公路113公里附近小路时被澜沧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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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岩某、尼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岩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尼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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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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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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